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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图设计

4.1.1 第1款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单列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的专门章节。
第2款 工程预算书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但当合同明确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且合同规定的设计费中包括单独收取的工程预算书编制费时,设计方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预算书。
第2款注 工程概算书是初步设计应包括的内容,不能因为一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而删减此内容。但如果一阶段设计合同要求编制预算书,再编制概算书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本规定要求:对于一阶段设计,如果设计单位不提供预算书,就应提供概算书。在本次修订工作中,曾收到关于删除此注的反馈意见。对此修订组专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本规定的部门沟通,最终决定保留此注。
第3款 各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4.1.2 总封面的格式可由设计单位自行设计,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可不限于)本规定所列的内容。

4.2.4 同第2.2.1条文说明。

4.3.3 第2款 同第2. 2.1第6款条文说明。

4.4.3 第5款第7项 要求提供温度作用计算参数见第3.5.2第4款第5项条文说明。
第7款第1项 “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是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第3.4节所规定的要求。
第9款第2项 钢筋连接方式及要求:机械连接时应说明等级,焊接连接时应说明焊材。
第10款第11项 “涂装要求”,由于防腐涂料和超薄型防火涂料种类较多且品质差距较大,应当注明产品要求或产品标准,注明干漆膜厚度,必要时可注明防腐年限。
第13款 “施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指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拆模或支撑的条件,拆模或支撑的顺序,基坑开挖对相邻既有建筑的影响,地下室施工期间的抗浮措施(要求),大跨度结构吊装要求等影响安全的事项。必要时应说明施工需遵守的主要施工规范和规程。

4.4.4 第5款 必要时说明基础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抗渗等级、垫层材料、钢筋保护层厚度,对预制柱杯口基础,尚应说明杯口填充材料。

4.4.5 第5款 柱下条形基础梁可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设计图集。

4.4.10 原来的术语“钢结构施工详图”改称“钢结构制作详图”。因为设计单位通常承担的钢结构设计也有施工图设计阶段,这样“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与“钢结构施工详图”极易混淆并引起建设单位的误解,因此将“钢结构施工详图”改称“钢结构制作详图”。
规定“钢结构制作详图……,其设计深度由制作单位确定”,是因为钢结构制作详图只需满足加工制作的要求即可,且钢结构制作详图与制作工艺有关,而各钢结构制作单位的制作工艺不尽相同,故对“钢结构制作详图的设计深度”不作具体的规定。
若设计合同未明确要求编制钢结构制作详图,则钢结构设计内容仅为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不包括钢结构制作详图。
第4款第2项 “格构式构件”一般包括桁架(张弦梁)、格构式拱、柱、支撑等。

4. 4.12 第2款 电算结果包括:振型、周期、扭转周期比、位移、扭转位移比、层刚度比、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的偏差、楼层受剪承载力比、质量参与系数、水平荷载作用下基底剪力从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水平荷载作用下基地倾覆力矩等;垂直荷载作用下的柱脚反力(桩基及底板计算依据)的图形输出;底层及控制层柱子轴压比图形输出;各层配筋图形输出;时程分析的主要结果;可用文字及图形表示;砖混结构的墙脚荷载和各层抗震计算图形输出。

4. 5. 3 施工图阶段的建筑电气设计说明,应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审查所确定应设置的电气系统进行分项说明。如:建筑概况,变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容量、变配电站、发电站的设置、电信系统的设置情况,防雷、接地及安全等,以及各系统的设备选型线路敷设、订货要求等,应在说明中有所交待。电气节能措施,应交待节能产品的应用以及防止电气污染,减少损耗等有关内容。
第7款 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订货单位时,应说明相关的技术接口要求。

4. 5.5 第2款 本条中的部分内容由外单位负责设计、出图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例如供电局负责设计的公变部分的变压器容量等,在电气总平面图中不需表达,但应加以说明。
第4款 当电缆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等选用标注图时,应标注标准图选用表。

4.5.6 第3款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企业定型产品,设计可只交待对成套产品的要求。

4.5. 7 配电、照明平面图上电专业只标注配电箱编号和回路编号现在已是全国都认可的做法,不在系统图和平面图上重复标注相别、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等内容,可避免系统图与平面图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施工方便。
第2款 “专项设计”指的是洗衣机房的洗衣工艺设计、厨房的厨房工艺设计等专项设计内容,其一般不包含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中,而是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因此这方面的电气设计内容,也应由专业设计公司负责。
第3款 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他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装修区域平面及配电箱系统设计均由装修设计完成。

4. 5.11 “其他系统”是指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外的弱电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这些系统以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有的设计文件包含大量图纸,有的设计文件几乎没有图纸。而根据国际惯例,设计院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这部分的设计文件深度,以能满足编制投标书和审核承包商深化设计文件为原则。按照当前工程建设现状,设计院“弱电及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还应满足结构施工预留、预埋的要求。

4.6.19 同第3.7.4条文说明。

4. 8. 5 同第3.9.2条第4款第2项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