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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初步设计

3.1.1 第1款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单列某些专项内容(如消防、环保、节能等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的专门章节。
第5款 “有关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3.3.2 同第2.2.1条文说明。
第3款第1项 “等要求”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

3.5.2 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6项分别同第2.2.4条第1款、第2款条文说明。
第4款第5项 提供温度作用计算参数,这是由于超长结构越来越多、超长越来越严重,温度作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需要定量计算。与温度有关的设计参数一般包括温升、温降和施工条件能达到的结构合拢温度等。
第7款第1项 “两种不同的计算程序”是指两个不同软件编制单位编制的程序,同时应尽可能选择两种计算模型不同的程序。
第7款第2项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包括楼板、剪力墙、钢结构支座等的计算模型。
第7款第3项 “主要控制性计算结果”是指设计规范(规程)规定的控制性限值等设计审查所必须的计算结果,如多层砌体结构在竖向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墙体构件的强度分析结果;多层和高层混凝土或钢结构应包括结构自振周期、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顶点位移和各层层间位移角、超高层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值与平均值的比值,振型数和质量参与系数,结构总重量,总地震作用,剪力系数(剪重比),总风力,风和地震作用下的总覆力矩及墙体和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比例,柱和墙的轴压比,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的比值,楼层抗侧力结构受剪承载力比值,采用时程法采用的波形、时程法和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比较等;大跨度结构的挠度、主要构件的应力比、整体和局部的稳定性等。计算结果及分析可采用文字和图表相结合的形式。计算结果超限时应进行分析和说明,必要时提出施工图设计时拟采取的措施。
第8款 要求说明的内容应与设计图纸相对应。
第9款第3项 “尚需建设单位进一步明确的要求”一般包括电梯、扶梯及特殊设备订货样本。

3. 6.1 过去设计文件所要求列出的“主要电气设备及材料表”,其中“材料”的统计繁琐且复杂,而其指导意义也不大,故按照当前实际情况,现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他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

3.6.2 本次修编各电气系统的编排顺序参照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各章的编排顺序。
第2款 建筑电气所涉及的系统,初步统计有二、三十种之多,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重要程度、复杂程度等,表述本工程需要设置的电气系统,供建设单位选择和供有关部门审查,最后确定取舍后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以及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分工与界面。
第3款 民用建筑电气变、配、发电系统的确定,应根据建筑物的情况,首先确定适用的国家有关标准,如《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等,确定各类型负荷等级及相应所需容量。
本条中所述内容,可以综合成表格形式表示。
第4款 照明设计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正常运行所需照明和非正常情况下的照明。非正常情况,一般指供电系统故障(事故)停电和其他灾害(主要是指火灾)时应提供人员疏散或需要暂时继续工作时的照明。
照明系统所需供电负荷等级,已在供配电系统项目交待,而照明应按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要求,确定照度值、功率密度值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7款 在建筑电气各系统中,很多系统均涉及到不同的接地要求。现行规范推荐建筑物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故需将接地系统作单独说明。
第13款 根据调研,当前实际工程中,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系统通常已并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若设计文件中有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系统的设计内容,并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条款中统一说明。
第14、15款 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通讯网络系统的布线若纳入综合布线系统,则相关内容并入综合布线系统的条款中统一说明。
若电话系统不含电话机房设计,则仅有线路交接及配线相关内容。
第19款 建筑电气专业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应确定项目的各项设计原则和外部条件,例如供电协议,当在该设计阶段未能获得项目的供电协议时,需在设计审批时提出,要求予以解决,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供电系统的施工图设计。

3. 6.3 第7款 “特殊工程”是指单独采用滚球法或避雷带网格法不能满足防雷要求的工程,或者是仅利用天然接地体不能满足接地要求的工程。

3.6.5 计算书主要为负荷计算和变压器选型计算等,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故在此不作硬性要求。计算方法、方式由设计人员自定。
第6款 需计算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场所应包括《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同类场所有多个的,只需计算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个或几个。

3.7.4 主要设备器材表中的主要设备应包括设计选用的各类泵组、热水锅炉(机组)、换热器、冷却塔、水箱(罐)等;主要器材是指编制概算或采购时对性能或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器材,如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喷洒头、特殊阀门(报警阀、信号阀、温控阀、减压阀、止回阀、安全阀、泄压阀等)、紫外线消毒器、雨水斗、水表及卫生洁具等。对一般通用器材,如管材、普通阀门(含止回阀)、管件、压力表、温度表等,可在设计总说明、图例中表明名称(符号)、材质、性能参数等要求,而不列入主要设备器材表中。

3. 8.3 为统一用词,各种水管、蒸汽管、制冷剂管、其他工艺气体管统称为“管道”,对应称谓为“立管”、“支管”。风管、烟气管称为“风道”,对应称谓为“竖风道”、“支风道”。

3.9.2 第4款第2项 有关柴油发电机组的内容,经研究后,修改为热能动力专业只负责编写油系统和排烟部分内容,设备选型和平面布置由电气专业编写。但各设计单位的专业分工不同,仍按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