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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火设计

8.1 防火

8.1.1 体育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执行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8.1. 2 室内比赛设施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1.0.8条的规定。

8.1. 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体育建筑的防火分区尤其是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众休息厅等大空间处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加以划分,并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
2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位于地下室的训练用房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

8.1.4 室内、外观众看台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与本规范第1.0.8 条规定的建筑等级和耐久年限相一致。室外观众看台上面的罩棚结构的金属构件可无防火保护,其屋面板可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燃烧体材料。

8.1.5 用于比赛、训练部位的室内墙面装修和顶棚(包括吸声、隔热和保温处理),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当此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室内墙面和顶棚装修可采用难燃烧体材料。

固定座位应采用烟密度指数50以下的难燃材料制作,地面可采用不低于难燃等级的材料制作。

8.1.6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在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时,承重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

1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墙面(含装修)用不燃烧体材料;
2 比赛或训练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材料的吊顶;
3 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

8. 1.7 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可根据顶棚结构、检修要求、顶棚高度等因素设置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5m,马道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垂直交通可采用钢质梯。

8. 1.8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2 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或1301灭火系统。

8.1.9 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没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8.1.10 消火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设置。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的主要人口及靠近楼梯的明显位置。

8.1.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室、器材库、运动员休息圭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对体育馆的规定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中危险级Ⅰ级设计。

2 赛后用做其他用途的房间,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12 甲级以上体育馆中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其他可行的消防给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