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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6.14.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 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14.3 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4.4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0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4.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6.14.6 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
    3 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
    4 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