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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防水工程与防潮措施

8 .4 .2 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规定:屋面防水等级分成四级,对应的合理使用年限为Ⅰ级25年,Ⅱ级15年,Ⅲ级10年,Ⅳ级5年;本标准规定,申报性能认定住宅的屋面防水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相当于Ⅱ级),最高为不低于25年(相当于Ⅰ级)。卫生间防水工程的实际使用寿命一般高于屋面防水工程的实际使用寿命。本标准规定的卫生间防水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考虑了卫生器具和相应管线的实际使用寿命因素。地下工程的防水一旦出现渗漏很难修复,因此其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50年。一般来说,地下防水工程宜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防水做法。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情况差异较大,根据气候条件确定防水材料的耐用指标是必要的,如我国的东北等地区要考虑屋面防水材料的抗冻性能。

8 .4 .3 防水材料应为满足相应耐用指标要求的合格产品。

8 .4 .5 淋水或蓄水是检验防水工程质量最直观的方法之一,因此,对全部防水工程(不含地下室)均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8 .4 .6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对防水工程合格验收有明确的规定,现场检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应检查外墙是否渗漏,墙体、顶棚与地面是否潮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