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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消防电梯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