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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房屋建筑标准,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建筑层数、高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综合考虑确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墙体厚度不小于240mm,并不宜采用轻质墙。

第二十八条 设置楼层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务用房宜设置医疗电梯;戒毒人员餐厅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宜设置送餐电梯。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务用房、伙房和餐厅、教育矫治用房、生产劳动用房等之间应相对隔离,并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设置。伙房宜设在下风向处。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管理单元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宜超过120人,并设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二、每间寝室床铺数量宜为6张~12张。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寝室宜设单层床铺;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新收脱毒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寝室宜设单层床铺,康复期戒毒人员寝室可设双层床铺。寝室设单层床铺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m;设双层床铺时,室内净高不低于3.90m。
    三、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四、寝室内的线缆、管道均应暗敷,照明配电箱、开关箱均应设在警察值班室。
    五、沿通道双面布置寝室,其通道净宽不应低于2.40m;沿通道单面布置寝室,其通道净宽不应低于2m。
    六、晾衣间应按楼层集中设置,并位于楼层端头。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常规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加大1号管径。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检查、询问用房应设置双通道,每条通道净宽不宜低于2m。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用房宜根据劳动项目类别,参照相应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筑风格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与所处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标志包括:警徽、刻有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的标牌和建筑标识等。场所标志标识应统一标准、规范设置、美观醒目。
    民族自治地区的标志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生产劳动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有关建筑要求,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装修标准。
    医务用房建筑装修与环境设计,应符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心理特点,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四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降温、通风设施及完备的给排水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消火栓。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内的消火栓水龙带应集中放置在分区值班室内。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和烟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外通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所内主要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宜采用新型节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