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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规模应按设计收戒(治)量界定,设计收戒(治)量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地域特点、毒品滥用情况、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等因素论证确定。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规模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设计收戒(治)量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
    小型强制隔离戒毒所:200人~399人;
    中型强制隔离戒毒所:400人~799人;
    大型强制隔离戒毒所:800人~2000人。
    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
    小型强制隔离戒毒所:300人~799人;
    中型强制隔离戒毒所:800人~1499人;
    大型强制隔离戒毒所:1500人~3000人。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防范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警察用房、业务用房、附属用房。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包括:居住用房、医务用房、生产劳动用房、伙房餐厅、其他服务用房;
    二、警察用房包括:警察办公及公共用房、学习训练用房、备勤用房;
    三、业务用房包括:收戒(治)用房、管理用房、教育矫治用房、帮教用房、职业技能培训用房、特殊业务用房、会堂或多功能厅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工作人员食堂、警卫室、洗衣房、更衣室、公共浴室、应急物资储备库、设备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强制隔离戒毒所各类功能用房和功能分区详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弱电、消防、燃气、电梯等设备。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场地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地、警察训练场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场(含拓展训练场)、生产劳动场地等。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设施包括:警戒设施、建筑防护设施、技术防范设施等。
    一、警戒设施包括:警戒围墙、大门、值班室、照明、警戒隔离防护及外围墙;
    二、建筑防护设施包括:警戒围墙内与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有关的防护设施;
    三、技术防范设施包括:应急报警、周界控制、门禁、监控、通信指挥、违禁物品检测、无线信号管控、巡视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报告、探访等系统。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套设施包括:信息化、教育、医疗、厨房、垃圾处理、中水处理、环保、应急照明及床具等设施设备。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配备警用装备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运车、医疗救护车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