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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平房仓方案设计应根据粮食堆装形式,输送及储粮工艺要求,地质、地形及气候条件,当地建材供给情况及施工技术水平,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 平房仓仓容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装仓仓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1——散装仓计算仓容(kg);
          ks——散装仓仓容系数(ks=有效装粮容积/l0b0h),估算仓容时取ks=0.95;
          ρ——粮食质量密度(kg/m3),可按本规范附录B选取;
          l0——平房仓山墙轴线之间的距离(m);
          b0——平房仓檐墙轴线之间的距离(m);
          h——粮食平堆高度(m)。
    2 包装仓仓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2——包装仓计算仓容(kg);
          kb——包装仓面积利用系数(kb=有效堆包面积/l0b0),估算仓容时取kb=0.71;
          qb——单层粮包面密度(kg/m2),可按本规范附录B选取;
          n——堆包层数。

4.1.3 平房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其占地面积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平房仓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4.00h。

表4.1.3 平房仓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中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耐火等级 每座平房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每栋平房仓 防火分区
一、二级 12000 3000
三级 3000 1000

4.1.4 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4.1.5 车站、码头、机场内用于中转的包装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4.1.3的规定增加1.0倍。

4.1.6 仓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墙面和地面不宜低于B1级;顶棚不宜低于B1级;吊顶材料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7 平房仓平面尺寸及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度、高度、柱距及构件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其中跨度不宜小于18m,廒间长度不宜小于18m。
    2 散粮平堆高度不宜小于6.0m。
    3 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宜小于1.8m。
    4 室内外高差不宜小于300mm。
    5 包装平房仓主通道应满足工艺主作业要求,疏散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9m。

4.1.8 粮食平房仓内墙墙面及地面的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味,对粮食无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