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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共部分

4.3.1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内各功能分区应清晰、交通流线应明确,有条件时可设分门厅;
    2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内或附近应设总服务台、旅客休息区、公共卫生间、行李寄存空间或区域;
    3 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其形式应与旅馆建筑的管理方式、等级、规模相适应,台前应有等候空间,前台办公室宜设在总服务台附近;
    4 乘客电梯厅的位置应方便到达,不宜穿越客房区域。

4.3.2 旅馆建筑应根据性质、等级、规模、服务特点和附近商业饮食设施条件设置餐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可分别设中餐厅、外国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酒吧、特色餐厅等;
    2 对于旅客就餐的自助餐厅(咖啡厅)座位数,一级、二级商务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20%配置,三级及以上的商务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30%配置;一级、二级的度假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房间间数的40%配置,三级及以上的度假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50%配置;
    3 对于餐厅人数,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的中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宜按1.0m2/人~1.2m2/人计;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自助餐厅(咖啡厅)、中餐厅宜按1.5m2/人~2m2/人计;特色餐厅、外国餐厅、包房宜按2.0m2/人~2.5m2/人计;
    4 外来人员就餐不应穿越客房区域。

4.3.3 旅馆建筑的宴会厅、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应根据用地条件、布局特点、管理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人流应避免和旅馆建筑其他流线相互干扰,并宜设独立的分门厅;
    2 宴会厅、多功能厅应设置前厅,会议室应设置休息空间,并应在附近设置有前室的卫生间;
    3 宴会厅、多功能厅应配专用的服务通道,并宜设专用的厨房或备餐间;
    4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人数宜按1.5m2/人~2.0m2/人计;会议室的人数宜按1.2m2/人~1.8m2/人计;
    5 当宴会厅、多功能厅设置能灵活分隔成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时,隔断及隔断上方封堵应满足隔声的要求,并应设置相应的音响、灯光设施;
    6 宴会厅、多功能厅宜在同层设贮藏间;
    7 会议室宜与客房区域分开设置。

4.3.4 旅馆建筑应按等级、需求等配备商务、商业设施。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宜设商务中心、商店或精品店; 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宜设零售柜台、自动售货机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务中心应标识明显,容易到达,并应提供打印、传真、网络等服务;
    2 商店或精品店的位置应方便旅客,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的规定;
    3 当旅馆建筑设置大型或中型商店时,商店部分宜独立设置,其货运流线应与旅馆建筑分开,并应另设卸货平台。

4.3.5 健身、娱乐设施应根据旅馆建筑类型、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设健身、水疗、游泳池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人进入游泳池路径应按卫生防疫的要求布置,非比赛游泳池的水深不宜大于1.5m;
    2 对有噪声的健身、娱乐空间,各围护界面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3 需独立对外经营的空间,宜设专用出入口。

4.3.6 旅馆建筑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设前室,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男女卫生间应分设前室;
    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卫生间的厕位隔间门宜向内开启,厕位隔间宽度不宜小于0.90m,深度不宜小于1.55m;
    3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

    注:1 本表假定男、女各为50%,当性别比例不同时应进行调整。
        2 门厅(大堂)和餐厅兼顾使用时,洁具数量可按餐厅配置,不必叠加。
        3 四、五级旅馆建筑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4 洗面盆、清洁池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
        5 商业、娱乐加健身的卫生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