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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旅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类型、规模、服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以及当地气候、旅馆建筑周边环境和相关设施情况,设置客房部分、公共部分及辅助部分。

4.1.2 旅馆建筑空间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相适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内外交通联系方便、各种流线组织良好,保证客房及公共部分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4.1.3 旅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4.1.4 旅馆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

4.1.5 旅馆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4.1.6 客房部分与公共部分、辅助部分宜分区设置。

4.1.7 旅馆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并应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
    2 应满足机动车上、下客的需求,并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
    3 出入口上方宜设雨篷,多雨雪地区的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地面应防滑;
    4 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四级、五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

4.1.8 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4.1.9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1.10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1.11 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设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3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2 乘客电梯的台数、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3 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有明确的导向标识,并应能便捷抵达;
    4 客房部分宜至少设置两部乘客电梯,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公共部分宜设置自动扶梯或专用乘客电梯。
    5 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且四级、五级旅馆建筑应设服务电梯;
    6 电梯厅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且当客房与电梯厅正对面布置时,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包括客房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宽度。

4.1.12 旅馆建筑的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和维护、清洁的便利性。

4.1.13 中庭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水平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