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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群众活动用房

4.2.1 原《规范》将“群众活动用房”划分为“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本次修订将“群众活动用房”调整为“由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场、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组成。”
    群众活动用房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国家关于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要求和社会需求,体现文化馆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提供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义化等职能。另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要求“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成果公平享有”,同时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具备了向基层普及应用的条件。因此,群众文化活动部分增添了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原规范中的娱乐活动部分,如舞厅、茶座等功能,逐步由经营性机构替代,在这次修订中不再安排这类活动用房。
    群众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群众提供的文化娱乐、文艺交流以及文化知识学习的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是义化馆的主体部分,多种文化活动都集中在这个区域。因此,在设计上,群众活动用房通常布置在文化馆建筑的主要位置,并相对集中。另外,各种活动用房以其活动内容的不同,使得各类活动用房的开放时间有所不同,设计过程中,需要结合活动内容的动静特点和人流特点,合理布置建筑功能的分区,以便于使用,方便管理。
    对于群众活动用房的功能用房配置,本次修订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功能需求和功能配置有较大差别。为了保证功能用房规范化发展,本次修订对具有专业要求的不同类别用房作出相应规定,推荐有此类功能用房的建筑设计遵照执行。但不是要求所有的义化馆都具备这些功能用房或功能用房要求。
    按照群众活动用房的构成,一些功能用房具有一定的共性,在设计上应保持与群众活动功能的对应。各种排演用房、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应符合演艺活动用房的功能要求;门厅、展览陈列用房应考虑交流展示的功能要求;设有舞蹈排练室、琴房、音乐教室、美术书法教室等专业辅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辅导培训的专业功能要求;设有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或数字电影厅、语言教室、不同规模文化教室等辅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其工艺要求;阅览用房应符合图书阅览专业设施配置要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可根据其服务特点与相近功能用房合并,也可单独设立。

4.2.2 本条是新增内容。基于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和大量文化馆门厅不明显、标识不显著的现实状况,特别规定了门厅“位置明显、明确导向和疏散方便等要求”;门厅作为文化馆对外空间,适宜作展览陈列对外宣传,为综合利用有效空间,本条规定了“宜设置交流展示功能”。

4.2.3 本条在原《规范》“第3.2.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原则性内容保持原条文,增加了环保、防潮、防淋、防盗,方便、安全、可靠以及防霉、防蛀方面与建筑有关的要求。
    展览陈列用房是以展示为主的交流展示专用场所。其中,展览用房是以广泛涉及群众文化活动内容为主题的流动性展示功能区,诸如举办时事专题或群众性绘画、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展览等,具有时段性;陈列用房是以反映文化馆文化主题,较为固定或长期的展览。
    为体现综合利用原则,即使是大型馆的陈列用房也最好能与门厅或走廊一并考虑。
    展览厅需要考虑适应不同尺度的展品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太小,以免因展厅尺寸受限而影响布展。为便于展板的灵活布置,展览厅通常以大空间设计为主。本条规定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2,是下限控制值。

4.2.4 本条是新增内容。报告厅是以交流为主的交流展示功能空间。根据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讲演、讲座等活动日益增多,政府推动的科普、大讲堂等公益性文化志愿者活动日益活跃,具备基本专业功能的报告厅需求日益突出。本着公民公平享有科学技术成果的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原则,本条规定了报告厅的基本专业功能设施要求;同时,本着综合利用原则,本条规定了相近功能设施合并设置的要求,体现多用途、多功能。
    文化馆的报告厅主要作为群众性文化活动讲座、普及类学术性活动讲演、区域性群众工作会议场所以及较大型文化知识的学习辅导场所,兼具有大型会议室的功能。因排演厅本身已具有多功能大空间用房的设置,所以对报告厅则更多地考虑其自身的使用功能,提出了设置讲台及固定座椅,使报告厅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环境空间;同时,考虑到科技进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应用,将报告厅设置为较完整的环境空间,以适应数字文化馆发展功能的要求。
    报告厅的规模控制在300座以下,是从文化馆的自身活动规模考虑的,同时考虑300座的报告厅比较适用,设计布置及使用、管理比较灵活。
    当报告厅与小型排演厅合建“多功能厅”时,不宜设置固定式联排座椅。

4.2.5 本条在原《规范》“第3.2.2条”内容的基础上作了修订。将原条文“观演厅”修改为“排演厅”。
    “排演厅”概念引用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本规范“排演厅”指戏剧行业的“排练厅”术语概念;其中,“大型排演厅”、“观演厅”与戏剧行业的“合成排练厅”概念一致,指带有一定数量座席、可进行彩排和小规模演出的场所;“小型排演厅”与戏剧行业的“综合排练厅(室)”概念一致,指条件不具备时,各种专业排练混用的排练场所;当小型排演厅与报告厅合并建设时,称为“多功能厅”,既有小型排练厅的功能,也有报告厅的功能。
    本次修订将“观演厅”调整为“排演厅”的原因,是根据《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提出了(400~600)座的“大型排演厅”要求,达到了小型剧场的规模,极大改善了舞台艺术制作与排练的专业条件,突破了“观演”的基本概念。
    本规范“排演厅”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演艺活动”项目所指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小型排演厅”对应。其中,“大型排演厅”、“观演厅”与“合成排练厅”概念一致,只是规模不同,引起的功能配置不一样。“大型排演厅”使用面积在800m2~1200m2之间,座席数在400座~600座之间。“观演厅”使用面积在400m2~800m2之间,座席数在150座~300座之间。“小型排演厅”与“综合排练厅(室)”概念一致,使用面积在(300~500)m2之间,可容纳少量的活动座椅。
    大型排演厅在观演功能方面与剧场相似,只是观众数量比较少,舞台及附属用房的面积、规模、功能应尽可能与类似剧场保持一致,满足排练剧目直接演出的实际使用要求,条件不具备时,应首先保证舞台使用面积和功能配置。其设置可参照剧场有关的规范要求。
    排演厅“厕所”特指靠近排演厅演员入口处应设置厕所,空间不足时男女通用分隔断设置。这是演员表演习惯的需要。该厕所不排除公共使用。

4.2.6 本条在原《规范》“第3.3.3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将“普通教室和大教室”标题调整为“文化教室”,指用于群众文化的教室,即简化也考虑与学校教室的区别。
    文化馆的文化教室除作为听课或安排具有指导、实践及技能操作性质的活动外,还可根据需要作为会议、座谈、课题的研讨交流等活动使用。为使文化教室适应多种使用功能要求,室内应设置较为齐全的电教设施,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
    1 文化教室数量的设置应以馆的规模确定,当馆的规模较大时,可分别设置不同规模的教室,如40人、60人、80人等;同时按需求可设置多间普通教室。本规范“普通教室”沿用原条文,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中的“小教室”概念一致。因该名称不具有原则性问题,因此,遵循原条文。
    2 考虑来馆的人群年龄范围较大,所以在课桌的布置上考虑按《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相关要求的上限确定。
    3 根据当前教学的普遍方式和教室配置的变化,原条文“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不再要求,增加了教室提供电视、投影等电教设备的安装条件要求。“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的要求移到“建筑电气”条文中。
    4 本条维持原条文规定。但是,阶梯地面、连排式桌椅的大教室应根据实际使用要求设置,不建议大教室一定按此条要求统一设置。

4.2.7 本条是新增内容。信息时代,信息服务和信息技术下基层,在群众中广泛推广和普及现代科学技术既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群众日益迫切的需要。根据群众文化推广数字文化和公益性网络服务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推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的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此项内容。
    50座教室的规定源于《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一般规定”的班额人数规定,考虑文化馆功能较多,不宜设置50座计算机教室时,可设置25座教室,相关规范即可等效采纳。
    含教师机和服务器的使用空间的50座的计算机机房使用面积不小于73m2,25座的计算机机房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加上管理用房的面积,总面积就不会超过《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规定的70m2~100m2的要求。
    考虑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管线暗敷设的要求,一般都会设置静电地板,并且,机房热量大,空间小循环不好,因此,规定房间净高不应小于3.0m。
    考虑到粉尘对计算机的影响,建议使用不易产生粉尘的黑板。考虑到眩光及直射光线对计算机屏的视觉影响,规定了“北向开窗,避免眩光及直射光线”的要求。
    计算机与网络教室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的专业配置要求相近,因此,建议合并设置。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国家推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国家工程,其功能主要是为来馆学习、研究及查找资料的各专业人员及业余群众文化活动骨干人员提供所需的网上及库存档案资料信息,为群众义化活动的广泛开展并相互了解提供资料。配备专用的接收终端,其他设施要求与“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要求一致,需要常用公共光纤网络系统。因此,在此推荐一并考虑建设,网线集中,造价经济,便于综合利用、集中管理。

4.2.8 本条是新增内容。利用高流明投影机、数字电影播放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提供的播放设备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文化馆(站)已经十分普及的业务。尤其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提供了老电影资源,观看电影已经成为基层文化馆(站)十分喜爱的特色群众文化活动。这一方式将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网络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成为数字文化服务的特有形式。鉴于此,增加了这一内容。

4.2.9 本条在原《规范》“第3.3.2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原条文标题“综合排练室”调整为“舞蹈排练室”,突出原条文关于综合排练室的“舞蹈”专业功能设置,同时,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保持概念一致。
    “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是因为排演厅本身需要配置排练室,由于文化馆建筑面积有限,基于综合利用原则,这要要求使排练室可承担双重功能,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作为排演厅的后台,满足演出时演员准备工作的需要。这种平面关系既满足使用要求,也有效地利用了建筑空间,厕所、淋浴间及更衣室也可与排演厅的厕所、淋浴间统一集中设置。
    舞蹈排练室可根据需要设大小不一、类型不同的多个专业排练室,满足同期使用。其中,10人左右的排练室比较符合舞蹈组合,也适用于小组合或独舞、双人舞使用。按照人均使用面积6m2计算,加上把杆、储物箱、音响设备和指导老师占据的面积,符合10人使用的排练厅使用面积都在80m2以上。同时调研发现,当舞蹈排练室使用面积低于80m2时,普遍反映使用效率不高。因此,本条规定了一般规模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80m2以上。当舞蹈排练室使用面积超过200m2以上时,应当考虑群舞排练和合唱排练的综合使用功能,因此,称为“综合排练室”。
    室内净高低于4.5m,影响舞蹈演员跳跃高度;但高度过高,也会影响室内温度。
    如果地面不平整,容易羁绊舞蹈演员引起事故;有条件时,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具有一定的弹性,适宜舞蹈演员跳跃使用。木地板对板材质量及软硬度要求较高,所选板材应符合相关标准,在选料和施工过程中应由有关技术人员把关并进行技术指导,以保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避免因地板质量问题造成练功人员受伤。本条强调设计上严格执行,同时提示施工过程必须满足要求。
    “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0.30m高的通长储物箱”,一方面用于舞蹈演员放置随身物品和保温衣物,另一方面用于保护照身镜。
    柱、突出物、明露采暖设施等都容易引起舞蹈演员撞伤。

4.2.10 本条是新增内容。乐器声音较大,但所需空间不大,即需要隔声,也需要很好的吸声。同时,钢琴及各类民族乐器的群众文化需求越来越高。所以,本次修订增加了琴房的建筑设计要求。
    琴房除了为群众提供辅导培训以外,还需要为培养群众艺术骨干提供服务。因此,当文化馆规模较大,宜设置数间琴房。
    为保证琴房具有良好的音质条件,设计上首先应注意琴房的形状,采用不平行的墙面,同时应重视音质设计,各墙及顶棚表面应作吸声处理,以防止声音缺陷。
    乐器的组件材料对湿度的变化比较敏感,如钢琴的外壳、共鸣盘、击弦机和键盘等主要部件使用了大量的木材、毡、呢、皮革和金属件,所以对琴房的湿度提出要求。在本规范第5.2.5条中建议控制在40%~70%之间。因该参数未经过验证,所以,仅供参考。
    本规范为了强调各类专业排练场所的专业技术要求不同,特别规定了“专业排练场”的技术要求,包括“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以规范文化馆尤其是群艺馆的专业化水平,满足我国群众文化日益增长的艺术需求,适应我国民族艺术不断发展和提高的需要。如果条件允许,建议“音乐排练场”、“戏剧排练场”、“曲艺排练场”等专业排练场根据当地戏剧、戏曲、曲艺专业特点和专业要求设置。如乐队用的音乐排练场,其声学设计应尽量接近或符合音乐厅声学设计要求,使乐队排练的剧目可直接在音乐厅演出。

4.2.11 本条在原《规范》“第3.3.4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原条文内容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属用房、挂镜线等要求,用于雕塑、雕刻、刺绣等专用装置的放置和书画悬挂;并建议条件允许时,美术教室和书法教室单独设置。一方面美术、书法是重要的群众艺术类型,需求量较大,设置多个美术书法教室时,宜单独设置;另一方面美术和书法的教室布局存在差异,如雕塑、雕刻、剪纸、刺绣等工艺美术方面的培训和创作活动有其特殊需求,分别设置更加符合专业要求。但美术和书法的专业要求毕竟相近,如果只设一个美术书法教室,一般设置在一起。
    美术及书法教室的要求与普通教室不同,多数时间学员们处在操作状态,每人所占位置相对较大,教师教学也是以辅导为主,其使用面积应宽裕些,所以规定了最低面积指标和每间教室最多容纳人数。
    美术书法教室的光源要求柔和稳定,尽量避免直射阳光,所以考虑北向采光为好。应按相关要求配置人工照明,保证绘画画面的效果。

4.2.12 本条在原《规范》“第3.2.6条”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图书阅览的现代化工具空间和数字图书阅览设施设置的要求。

4.2.13 本条在原《规范》“第3.2.3条”内容基础上,对规模较大的文化馆增加了“综合活动室”和“特色文化活动室”的要求,源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关于“游艺娱乐”的分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