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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管理、辅助用房

4.4.1 文化馆的管理用房应由行政办公室、接待室、会计室、文印打字室及值班室等组成,且应设于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理便捷的部位,并宜自成一区。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执行。辅助用房应包括休息室,卫生、洗浴用房,服装、道具、物品仓库,档案室、资料室,车库及设备用房等。

4.4.2 行政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人5m2计算,且最小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应设置防火、防盗设施。接待室、文印打字室、党政办公室宜设置防火、防盗设施。

4.4.3 卫生、洗浴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化馆建筑内应分层设置卫生间;
    2 公用卫生间应设室内水冲式便器,并应设置前室;公用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m,卫生设施的数量应按男每40人设一个蹲位、一个小便器或1m小便池,女每13人设一个蹲位;
    3 洗浴用房应按男女分设,且洗浴间、更衣间应分别设置,更衣间前应设前室或门斗;
    4 洗浴间应采用防滑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洗的饰面材料;
    5 洗浴间对外的门窗应有阻挡视线的功能。

4.4.4 服装、道具、物品仓库应布置在相应使用场所及通道附近,并应防潮、通风,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

4.4.5 设备用房应包括锅炉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配电间、电信设备间、维修间等。设备用房应采取措施,避免粉尘、潮气、废水、废渣、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