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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群众活动用房

4.2.1 群众活动用房宜包括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

4.2.2 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明显,方便人流疏散,并具有明确的导向性;
    2 宜设置具有交流展示功能的设施。

4.2.3 展览陈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展览厅、陈列室、周转房及库房等组成,且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2;小型馆的展览厅、陈列室宜与门厅合并布置;大型馆的陈列室宜与门厅或走廊合并布置;
    2 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顺畅,并应设置可灵活布置的展板和照明设施;
    3 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4 展览厅、陈列室的出入口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和搬运展品及大型版面的要求;
    5 展墙、展柜应满足展物保护、环保、防潮、防淋及防盗的要求。并应保证展物的安全;
    6 展墙、展柜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规格要求,并应结构牢固耐用,材质和色彩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特点;独立展柜、展台不应与地面固定;展柜的开启应方便、安全、可靠;
    7 展览陈列厅宜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的安装条件;
    8 展览陈列厅应满足展览陈列品的防霉、防蛀要求,并宜设置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及防止虫菌害的措施;
    9 展览厅、陈列室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执行。

4.2.4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会议、讲演、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功能,也可用于娱乐活动和教学;
    2 规模宜控制在300座以下,并应设置活动座椅,且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3 应设置讲台、活动黑板、投影幕等,并宜配备标准主席台和贵宾休息室;
    4 应预留投影机、幻灯机、扩声系统等设备的安装条件,并应满足投影、扩声等使用功能要求;声学环境宜以建筑声学为主,且扩声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中会议类二级标准的要求;
    5 当规模较小或条件不具备时,报告厅宜与小型排演厅合并为多功能厅。

4.2.5 排演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演厅宜包括观众厅、舞台、控制室、放映室、化妆间、厕所、淋浴更衣间等功能用房。
    2 观众厅的规模不宜大于600座,观众厅的座椅排列和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执行。当观众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将观众厅做成水平地面、伸缩活动座椅。
    3 当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众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放映室及舞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的有关规定。
    4 排演厅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舞台灯光及音响等舞台设施。排演厅舞台高度应满足排练演出和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尺度要求。
    5 化妆间、淋浴更衣间等舞台附属用房应满足演出活动时演员的基本使用要求。
    6 排演厅宜具备剧目排演、审查及电影放映等多种用途;当设置小型剧场或影剧院时,排演厅不宜再重复设置。

4.2.6 文化教室应包括普通教室(小教室)和大教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教室宜按每40人一间设置,大教室宜按每80人一间设置,且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m2/人;
    2 文化教室课桌椅的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宜小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有关规定;
    3 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黑板、讲台,并应预留电视、投影等设备的安装条件;
    4 大教室可根据使用要求设为阶梯地面,并应设置连排式桌椅。

4.2.7 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对计算机教室的规定,且计算机桌应采用全封闭双人单桌,操作台的布置应方便教学;
    2 50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3m2,25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4m2
    3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3.0m;
    4 不应采用易产生粉尘的黑板;
    5 各种管线宜暗敷设,竖向走线宜设管井;
    6 宜北向开窗;
    7 宜配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8 宜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电子图书阅览室合并设置,且合并设置时,应设置国家共享资源接收终端,并应设置统一标识牌。

4.2.8 多媒体视听教室宜具备多媒体视听、数字电影、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文化馆的规模和需求,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不同功能空间;
    2 规模宜控制在每间100人~200人,且当规模较小时,宜与报告厅等功能相近的空间合并设置;
    3 应预留投影机、投影幕、扩声系统、播放机的安装条件;
    4 室内装修应满足声学要求,且房间门应采用隔声门。

4.2.9 舞蹈排练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并应设置库房、器材储藏室等附属用房;
    2 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80m2~200m2;用于综合排练室使用时,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200m2~400m2;每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3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4.5m;
    4 地面应平整,且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
    5 室内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10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且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0.30m高的通长储物箱,其余三而墙上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0m的可升降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0.40m;
    6 舞蹈排练室的墙面应平直,室内不得设有独立柱及墙壁柱,墙面及顶棚不得有妨碍活动安全的突出物,采暖设施应暗装;
    7 舞蹈排练室的采光窗应避免眩光,或设置遮光设施。

4.2.10 琴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琴房的数量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进行确定,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人;
    2 琴房墙面不应相互平行,墙体、地面及顶棚应采用隔声材料或做隔声处理,且房间门应为隔声门,内墙面及顶棚表面应做吸声处理;
    3 琴房内不宜有通风管道等穿过;当需要穿过时,管道及穿墙洞口处应做隔声处理;
    4 不宜设在温度、湿度常变的位置,且宜避开直射阳光,并应设具有吸声效果的窗帘。

4.2.11 美术书法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教室应为北向或顶部采光,并应避免直射阳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采取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2 教室墙面应设挂镜线,且墙面宜设置悬挂投影幕的设施。室内应设洗涤池;
    3 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m2/人,教室容纳人数不宜超过30人,准备室的面积宜为25m2
    4 书法学习桌应采用单桌排列,其排距不宜小于1.20m,且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
    5 有条件时,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宜单独设置,且美术教室宜配备教具储存室、陈列室等附属房间,教具储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4.2.12 图书阅览室宜包括开架书库、阅览室、资料室、书报储藏间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于文化馆内静态功能区;
    2 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3 宜设儿童阅览室,并宜临近室外活动场地;
    4 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执行;阅览室使用面积可根据服务人群的实际数量确定,也可多点设置阅览角;
    5 室内应预留布置书刊架、条形码管理系统、复印机等的空间。

4.2.13 游艺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化馆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大、中、小游艺室,并应附设管理及储藏空间,大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中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小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大型馆的游艺室宜分别设置综合活动室、儿童活动室、老人活动室及特色文化活动室,且儿童活动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