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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净化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

8.3.1 净化空调机组的选用除应满足防止微生物二次污染原则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净化空调机组内表面及内置零部件应选用耐消毒药品腐蚀的材料或面层,材质表面应光洁。
    2 内部结构及配置的零部件应便于消毒、清洗并能顺利排除清洗废水,不易积尘、积水和滋生细菌。
    3 表面冷却器的冷凝水排出口,宜设在正压段,否则应设能防倒吸并在负压时能顺利排出冷凝水的装置。凝结水管不应直接与下水道相接。
    4 净化空调机组的风机应配置能量调节装置。新风机组和空调机组内各级空气过滤器前后应设置压差计。室内安过滤器的各类风口,宜各有1个风口设测压孔,平时应密封。
    5 当空气处理过程需要再热时,不宜全部采用电加热装置,可利用余热、废热作为送风再热源。
    6 不应采用淋水式空气处理器。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对于无新风集中除湿的空调机组通过其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应大于2m/s。
    7 空调机组中的加湿器不应采用有水直接介入的形式,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加湿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湿器材料应抗腐蚀,便于清洁和检查。
    8 加湿设备与其后的功能段之间应留有距离。Ⅰ级~Ⅲ级洁净用房净化空调系统末级过滤器之前1m~2m处应有湿度传感器,控制系统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5%。
    9 净化空调机组箱体的密封应可靠,当机组内试验压力保持1500Pa的静压值时,Ⅰ级洁净用房的系统,箱体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其他洁净用房系统,箱体的漏风率不应大于2%。

8.3.2 风管材料和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

8.3.3 应在新风、送风的总管和支管上的方便操作的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要求开风量检测孔。

8.3.4 净化空调系统中使用的末级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用木框制品;
    2 成品不应有刺激味,不应掉尘;
    3 使用风量不宜大于其额定风量的70%。
    4 当阻力达到运行初阻力2倍时,宜进行更换。

8.3.5 非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末级净化设施,末级净化设施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和物质,不得产生电磁干扰,不得有促使微生物变异的作用。

8.3.6 各级洁净手术室和洁净用房送风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最低过滤效率应符合表8.3.6的规定。

表8.3.6 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效率

洁净手术室和洁净用房等级 对大于等于0.5μm微粒,末级过滤器或装置的最低效率
99.99%
99%
95%
70%

8.3.7 洁净手术室内的回风口应设对大于等于0.5μm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60%的中效过滤器,回风口百叶片宜选用竖向可调叶片。

8.3.8 送风系统正压段预过滤器应选用对大于等于0.5μm微粒计数效率不低于40%的中效过滤器。

8.3.9 新风过滤器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状况采用表8.3.9中列出的一道、两道或三道过滤器串联组合形式。表中环境空气的颗粒物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给出的数据选用,附录A未列出城市名的,可参照相近城市数据选用。

表8.3.9 新风过滤器组合

8.3.10 在满足过滤效率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低阻力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8.3.11 制作风阀的轴和零件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轴端伸出阀体处应密封处理,叶片应平整光滑,叶片开启角度应有标志,调节手柄的固定应可靠。

8.3.12 净化空调系统和洁净室内与循环空气接触的金属件应防锈、耐腐,对已作过表面处理的金属件因加工而暴露的部分应再作表面保护处理。

8.3.13 空调设备宜有较宽敞的设置场所,不宜露天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