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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门窗

5.8.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规定当窗台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5.8.2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
    1 窗台净高低于或等于0.45m的凸窗台面,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其有效防护高度应从凸窗台面起算,高度不应低于净高0.90m;
    2 实态调查表明,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如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凸窗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实态调查表明,严寒和寒冷地区凸窗的挑板或两侧壁板,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困难,普遍未采取保温措施,会形成热桥,对节能非常不利。所以本条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 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定防卫措施,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

5.8.4 住宅凹口的窗和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常因设计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5.8.5 为保证居住的安全性,本次修编明确规定住宅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功能。住宅实态调查发现,由于原规范中“安全防卫门”概念模糊未明确其应具有防盗功能,普遍被住户加装一层防盗门,而加装的防盗门只能向外开启,妨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设计时就应将防盗、隔声功能集于一门。
    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内开启的,既可避免妨碍楼梯间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邻近的户门开启时之间发生碰撞。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控制相邻户门的距离、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5.8.6 为保证有效的排气,应有足够的进风通道,当厨房和卫生间的外窗关闭或暗卫生间无外窗时,必需通过门进风。本条规定主要参照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设有直接排气式或烟道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房间的规定。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一般为300m3/h~500m3/h,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m2,相当于进风风速4m/s~7m/s,由于排油烟机有较大风压,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一般为80m3/h~100m3/h,虽风压较小,但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m2,相当于进风风速1.1m/s~1.4m/s,也可以满足要求。

5. 8.7 本次修编根据住宅实态调查数据仅将户门洞口宽度增大为1.00m,其余未作改动。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结合普通材料构造提出的,未考虑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