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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评 分 项

Ⅰ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2.4、5.2.6条,有修改。建筑的体形、朝向、窗墙比、楼距以及楼群的布置都对通风、日照、采光以及遮阳有明显的影响,因而也间接影响建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以及建筑室内环境的舒适性,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条所指优化设计包括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
    如果建筑的体形简单、朝向接近正南正北,楼间距、窗墙比也满足标准要求,可视为设计合理,本条直接得6分。体形等复杂时,应对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综合性优化设计。对于公共建筑,如果经过优化之后的建筑窗墙比都低于0.5,本条直接得6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优化设计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优化设计报告,并现场核实。

5.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有严格的室内温湿度要求、不宜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或房间,本条不参评。当建筑层数大于18层时,18层以上部分不参评。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2.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窗户的可开启比例对室内的通风有很大的影响。对开推拉窗的可开启面积比例大致为40%~45%,平开窗的可开启面积比例更大。
    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比例对建筑的通风性能有很大的影响,但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未对其提出定量指标,而且大量的玻璃幕墙建筑确实存在幕墙可开启部分很小的现象。
    玻璃幕墙的开启方式有多种,通风效果各不相同。为简单起见,可将玻璃幕墙活动窗扇的面积认定为可开启面积,而不再计算实际的或当量的可开启面积。
    本条的玻璃幕墙系指透明的幕墙,背后有非透明实体墙的纯装饰性玻璃幕墙不在此列。
    对于高层和超高层建筑,考虑到高处风力过大以及安全方面的原因,仅评判第18层及其以下各层的外窗和玻璃幕墙。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并现场核实。

5.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对建筑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的负荷和能耗有很大的影响,国家和行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都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出明确的要求。本条对优于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热工性能指标进行评分。
    对于第1款,要求对国家和行业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外墙、屋顶、外窗、幕墙等围护结构主要部位的传热系数K和遮阳系数SC进一步降低。特别地,不同窗墙比情况下,节能标准对于透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数值要求是不一样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针对性地改善。具体说,要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和遮阳系数SC比标准要求的数值均降低5%得5分,均降低10%得10分。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应重点比较透明围护结构遮阳系数的降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做进一步降低的要求。对于严寒地区,应重点比较不透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的降低,遮阳系数不做进一步降低的要求。对其他情况,要求同时比较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有的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已经比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有明显提升,按此设计的建筑在进行第1款的判定时有利于得分。
    对于温和地区的建筑,或者室内发热量大的公共建筑(人员、设备和灯光等室内发热量累计超过50W/m2),由于围护结构性能的继续提升不一定最有利于运行能耗的降低,宜按照第2款进行评价。
    本条第2款的判定较为复杂,需要经过模拟计算,即需根据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分档评分,其中参考建筑的设定应该符合国家、行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计算不仅要考虑建筑本身,而且还必须与供暖空调系统的类型以及设计的运行状态综合考虑,当然也要考虑建筑所处的气候区。应该做如下的比较计算:其他条件不变(包括建筑的外形、内部的功能分区、气象参数、建筑的室内供暖空调设计参数、空调供暖系统形式和设计的运行模式(人员、灯光、设备等)、系统设备的参数取同样的设计值),第一个算例取国家或行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第二个算例取实际设计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然后比较两者的负荷差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Ⅱ 供暖、通风与空调

5.2.4 本条适用于空调或供暖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对城市市政热源,不对其热源机组能效进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2.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适用范围有拓展。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强制性条文第5.4.3、5.4.5、5.4.8、5.4.9条,分别对锅炉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凋节机组的能效比(EER)、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提出了基本要求。本条在此基础上,并结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的最新修订情况,以比其强制性条文规定值提高百分比(锅炉热效率则以百分点)的形式,对包括上述机组在内的供暖空调冷热源机组能源效率(补充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未予规定的情况,例如量大面广的住宅或小型公建中采用分体空调器、燃气热水炉等其他设备作为供暖空调冷热源(含热水炉同时作为供暖和生活热水热源的情况),可以《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的节能评价值作为判定本条是否达标的依据。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并现场核实。

5.2.5 本条适用于集中空调或供暖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2.5、5.2.13条,有修改。
    1)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
    2)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
    3)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需要比《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值低20%以上。耗电输冷(热)比反映了空调水系统中循环水泵的耗电与建筑冷热负荷的关系,对此值进行限制是为了保证水泵的选择在合理的范围,降低水泵能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计算书,并现场核实。

5.2.6 本条适用于进行供暖、通风或空调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优选项第4.2.10、5.2.1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主要考虑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贡献率。采用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节能率为评价指标,被评建筑的参照系统与实际空调系统所对应的围护结构要求与第5.2.3条优化后实际情况一致。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措施包括合理选择系统形式,提高设备与系统效率,优化系统控制策略等。
    对于不同的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形式,应根据现有国家和行业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统一设定参考系统的冷热源能效、输配系统和末端方式,计算并统计不同负荷率下的负荷情况,根据暖通空调系统能耗的降低幅度,判断得分。
    设计系统和参考系统模拟计算时,包括房间的作息、室内发热量等基本参数的设置应与第5.2.3条的第2款一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计算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5.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2.1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空调系统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到设计工况,而且应考虑全年运行模式。尤其在过渡季,空调系统可以有多种节能措施,例如对于全空气系统,可以采用全新风或增大新风比运行,可以有效地改善空调区内空气的品质,大量节省空气处理所需消耗的能量。但要实现全新风运行,设计时必须认真考虑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的截面积,妥善安排好排风出路,并应确保室内合理的正压值。此外还有过渡季节改变新风送风温度、优化冷却塔供冷的运行时数、处理负荷及调整供冷温度等节能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运行记录,并现场核实。

5.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2.1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多数空调系统都是按照最不利情况(满负荷)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的,而建筑在绝大部分时间内是处于部分负荷状况的,或者同一时间仅有一部分空间处于使用状态。针对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条件的情况,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节约能源,显得至关重要。系统设计中应考虑合理的系统分区、水泵变频、变风量、变水量等节能措施,保证在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建筑使用时,能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恰当的能源供给,同时不降低能源转换效率,并能够指导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实现节能高效运行。
    本条第1款主要针对系统划分及其末端控制,空调方式采用分体空调以及多联机的,可认定为满足(但前提是其供暖系统也满足本款要求,或没有供暖系统)。本条第2款主要针对系统冷热源,如热源为市政热源可不予考察(但小区锅炉房等仍应考察);本条第3款主要针对系统输配系统,包括供暖、空调、通风等系统,如冷热源和末端一体化而不存在输配系统的,可认定为满足,例如住宅中仅设分体空调以及多联机。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运行记录,并现场核实。

Ⅲ 照明与电气

5.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对于住宅建筑,仅评价其公共部分。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2.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在建筑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照明系统的分区控制、定时控制、自动感应开关、照度调节等措施对降低照明能耗作用很明显。
    照明系统分区需满足自然光利用、功能和作息差异的要求。公共活动区域(门厅、大堂、走廊、楼梯间、地下车库等)以及大空间应采取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5.2.10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对住宅建筑,仅评价其公共部分。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优选项第5.2.19条,适用范围有拓展。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了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分为“现行值”和“目标值”,其中“现行值”是新建建筑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目标值”要求更高,是努力的方向。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并现场核实。

5.2.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对于仅设有一台电梯的建筑,本条中的节能控制措施不参评。对于不设电梯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标准2006年版并未对电梯节能作出明确规定。然而,电梯等动力用电也形成了一定比例的能耗,而目前也出现了包括变频调速拖动、能量再生回馈等在内的多种节能技术措施。因此,增加本条作为评分项。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人流平衡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5.2.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虽然其实施主体是电网企业,但也需要建筑业主、用户等方面的积极参与。对照其中要求,本标准其他条文已对高效用电设备,以及变频、热泵、蓄冷蓄热等技术予以了鼓励,本条要求所用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水泵、风机(及其电机)等功率较大的用电设备满足相应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并现场核实。

Ⅳ 能量综合利用

5.2.13 本条适用于进行供暖、通风或空调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对无独立新风系统的建筑,新风与排风的温差不超过15℃或其他不宜设置排风能量回收系统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2.8、5.2.10条,有修改。参评建筑的排风能量回收满足下列两项之一即可:
    1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且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低于60%;
    2 采用带热回收的新风与排风双向换气装置,且双向换气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低于55%。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计算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5.2.14 本条适用于进行供暖或空调的公共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若当地峰谷电价差低于2.5倍或没有峰谷电价的,本条不参评。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2.9条,有修改。蓄冷蓄热技术虽然从能源转换和利用本身来讲并不节约,但是其对于昼夜电力峰谷差异的调节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满足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为此,宜根据当地能源政策、峰谷电价、能源紧缺状况和设备系统特点等选择采用。参评建筑的蓄冷蓄热系统满足下列两项之一即可:
    1 用于蓄冷的电驱动蓄能设备提供的设计日的冷量达到30%;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电加热装置的蓄能设备能保证高峰时段不用电;
    2 最大限度地利用谷电,谷电时段蓄冷设备全负荷运行的80%应能全部蓄存并充分利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计算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5.2.1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若建筑无可用的余热废热源,或建筑无稳定的热需求,本条不参评。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2.14条,有修改。生活用能系统的能耗在整个建筑总能耗中占有不容忽视的比例,尤其是对于有稳定热需求的公共建筑而言更是如此。用自备锅炉房满足建筑蒸汽或生活热水,不仅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而且其能源转换和利用也不符合“高质高用”的原则,不宜采用。鼓励采用热泵、空调余热、其他废热等供应生活热水。在靠近热电厂、高能耗工厂等余热、废热丰富的地域,如果设计方案中很好地实现了回收排水中的热量,以及利用其他余热废热作为预热,可降低能源的消耗,同样也能够提高生活热水系统的用能效率。一般情况下的具体指标可取为:余热或废热提供的能量分别不少于建筑所需蒸汽设计日总量的40%、供暖设计日总量的30%、生活热水设计日总量的60%。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5.2.1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基于本标准2006年版涉及可再生能源的多条进行了整合完善。由于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的度量方法、品位和价格都不同,本条分三类进行评价。如有多种用途可同时得分,但本条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