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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评 分 项

Ⅰ 土地利用

4.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本标准所指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别墅类项目。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并补充了对公共建筑容积率的要求。对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控制居住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3.0.3条的规定,提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15分或19分是根据居住建筑的节地情况进行赋值的,评价时要进行选择,可得0分、15分或19分。
    对公共建筑,因其种类繁多,故在保证其基本功能及室外环境的前提下应按照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采用合理的容积率。就节地而言,对于容积率不可能高的建设项目,在节地方面得不到太高的评分,但可以通过精心的场地设计,在创造更高的绿地率以及提供更多的开敞空间或公共空间等方面获得更高的评分;而对于容积率较高的建设项目,在节地方面则更容易获得较高的评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

4.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本标准所指住区包括不同规模居住用地构成的居住地区。绿地率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务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包括建设项目用地中各类用作绿化的用地。
    合理设置绿地可起到改善和美化环境、调节小气候、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作用。绿地率以及公共绿地的数量则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需要说明的是,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住区的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并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为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提高服务质量,每个城市对城市中不同地段或不同性质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都制定有相应的绿地管理控制要求。本条鼓励公共建筑项目优化建筑布局,提供更多的绿化用地或绿化广场,创造更加宜人的公共空间;鼓励绿地或绿化广场设置休憩、娱乐等设施并定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并现场核实。

4.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此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场地区位、地质等条件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的,本条不参评。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1.11条、优选项第4.1.1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求出发,地下空间也应利用有度、科学合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并现场核实。

Ⅱ 室外环境

4.2.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非玻璃幕墙建筑,第1款直接得2分。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5.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建筑物光污染包括建筑反射光(眩光)、夜间的室外夜景照明以及广告照明等造成的光污染。光污染产生的眩光会让人感到不舒服,还会使人降低对灯光信号等重要信息的辨识力,甚至带来道路安全隐患。
    光污染控制对策包括降低建筑物表面(玻璃和其他材料、涂料)的可见光反射比,合理选配照明器具,采取防止溢光措施等。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2000将玻璃幕墙的光污染定义为有害光反射,对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作了规定,本条对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较该标准中最低要求适当提高,取为0.2。
    室外夜景照明设计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第7章关于光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并在室外照明设计图纸中体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相关检测报告,并现场核实。

4.2.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1.11、5.1.6条。绿色建筑设计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对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噪声状况,使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对于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的规定。当拟建噪声敏感建筑不能避免临近交通干线,或不能远离固定的设备噪声源时,需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干扰。
    需要说明的是,噪声监测的现状值仅作为参考,需结合场地环境条件的变化(如道路车流量的增长)进行对应的噪声改变情况预测。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环境噪声影响测试评估报告、噪声预测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环境噪声影响测试评估报告、现场测试报告。

4.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1.13、5.1.7条,有修改。
    冬季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1.5m高处风速V<5m/s是不影响人们正常室外活动的基本要求。建筑的迎风面与背风面风压差不超过5Pa,可以减少冷风向室内渗透。
    夏季、过渡季通风不畅在某些区域形成无风区和涡旋区,将影响室外散热和污染物消散。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达到0.5Pa有利于建筑的自然通风。
    利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手段通过不同季节典型风向、风速可对建筑外风环境进行模拟,其中来流风速、风向为对应季节内出现频率最高的风向和平均风速,可通过查阅建筑设计或暖通空调设计手册中所在城市的相关资料得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1.1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不仅扩展了适用范围,而且改变了评价指标。户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停车场。乔木遮阴面积按照成年乔木的树冠正投影面积计算;构筑物遮阴面积按照构筑物正投影面积计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测试报告,并现场核实。

Ⅲ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4.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1.15、5.1.10条,有修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筑与公共交通联系的便捷程度很重要。为便于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在选址与场地规划中应重视建筑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的便捷联系,合理设置出入口。“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建筑外的平台直接通过天桥与公交站点相连,建筑的部分空间与地面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直接连通,为减少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绕行距离设置了专用的人行通道,地下空间与地铁站点直接相连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4.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场地内人行通道及场地内外联系的无障碍设计是绿色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各类人群方便、安全出行的基本设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如果建筑场地外已有无障碍人行通道,场地内的无障碍通道必须与之联系才能得分。

4.2.10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鼓励使用自行车等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绿色出行。自行车停车场所应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符合使用者出行习惯。机动车停车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地面停车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适度设置,并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交通流线,不应对人行、活动场所产生干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有关记录,并现场核实。

4.2.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1.9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相关规定,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便利,可减少机动车出行需求,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设施集中布置、协调互补和社会共享可提高使用效率、节约用地和投资。
    公共建筑集中设置,配套的设施设备共享,也是提高服务效率、节约资源的有效方法。兼容2种及以上主要公共服务功能是指主要服务功能在建筑内部混合布局,部分空间共享使用,如建筑中设有共用的会议设施、展览设施、健身设施以及交往空间、休息空间等;配套辅助设施设备是指建筑或建筑群的车库、锅炉房或空调机房、监控室、食堂等可以共用的辅助性设施设备;大学、独立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专用运动场所科学管理,在非校用时间向社会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社会开放;办公建筑的室外场地在非办公时间向周边居民开放;高等教育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等定时免费向社会开放等。公共空间的共享既可增加公众的活动场所,有利陶冶情操、增进社会交往,又可提高各类设施和场地的使用效率,是绿色建筑倡导和鼓励的建设理念。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有关证明文件,并现场核实。如果参评项目为建筑单体,则“场地出入口”用“建筑主要出入口”替代。

Ⅳ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建设项目应对场地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水体和植被,特别是大型乔木。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表层土含有丰富的有机质、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场地表层土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之一。除此之外,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如对土壤进行生态处理,对污染水体进行净化和循环,对植被进行生态设计以恢复场地原有动植物生存环境等,也可作为得分依据。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生态保护和补偿计划;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生态保护和补偿报告,并现场核实。

4.2.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1.16条、优选项第5.1.1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场地开发应遵循低影响开发原则,合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别于传统的灰色雨水设施(雨水口、雨水管道等),能够以自然的方式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减少城市洪涝灾害、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环境。
    当场地面积超过一定范围时,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雨水专项规划设计是通过建筑、景观、道路和市政等不同专业的协调配合,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影响,对径流减排、污染控制、雨水收集回用进行全面统筹规划设计。通过实施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能避免实际工程中针对某个子系统(雨水利用、径流减排、污染控制等)进行独立设计所带来的诸多资源配置和统筹衔接问题,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具体评价时,场地占地面积大于10hm2的项目,应提供雨水专项规划设计,不大于10hm2的项目可不做雨水专项规划设计,但也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采用雨水控制利用措施,编制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
    利用场地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低洼地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或利用场地内设计景观(如景观绿地和景观水体)来调蓄雨水,可达到有限土地资源多功能开发的目标。能调蓄雨水的景观绿地包括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树池、干塘等。
    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是建筑场地产生径流的重要源头,易被污染并形成污染源,故宜合理引导其进入地面生态设施进行调蓄、下渗和利用,并采取相应截污措施,保证雨水在滞蓄和排放过程中有良好的衔接关系,保障自然水体和景观水体的水质、水量安全。地面生态设施是指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树池等,即在地势较低的区域种植植物,通过植物截流、土壤过滤滞留处理小流量径流雨水,达到径流污染控制目的。
    雨水下渗也是消减径流和径流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条“硬质铺装地面”指场地中停车场、道路和室外活动场地等,不包括建筑占地(屋面)、绿地、水面等。通常停车场、道路和室外活动场地等,有一定承载力要求,多采用石材、砖、混凝土、砾石等为铺地材料,透水性能较差,雨水无法入渗,形成大量地面径流,增加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透水铺装”是指采用如植草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砖等透水铺装系统,既能满足路用及铺地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又能使雨水通过本身与铺装下基层相通的渗水路径直接渗入下部土壤的地面铺装。当透水铺装下为地下室顶板时,若地下室顶板设有疏水板及导水管等可将渗透雨水导入与地下室顶板接壤的实土,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深度能满足当地园林绿化部门要求时,仍可认定其为透水铺装地面。评价时以场地中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所占的面积比例为依据。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地形图、相关设计文件、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或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场地大于10hm2的应提供雨水专项规划设计,没有提供的本条不得分)、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地形图、相关竣工图、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或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场地大于10hm2的应提供雨水专项规划设计,没有提供的本条不得分)、计算书,并现场核实。

4.2.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4.3.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场地设计应合理评估和预测场地可能存在的水涝风险,尽量使场地雨水就地消纳或利用,防止径流外排到其他区域形成水涝和污染。径流总量控制同时包括雨水的减排和利用,实施过程中减排和利用的比例需依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最优方案。
    从区域角度看,雨水的过量收集会导致原有水体的萎缩或影响水系统的良性循环。要使硬化地面恢复到自然地貌的环境水平,最佳的雨水控制量应以雨水排放量接近自然地貌为标准,因此从经济性和维持区域性水环境的良性循环角度出发,径流的控制率也不宜过大而应有合适的量(除非具体项目有特殊的防洪排涝设计要求)。本条设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宜超过85%。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55%、70%或85%时对应的降雨量(日值)为设计控制雨量,参见下表。设计控制雨量的确定要通过统计学方法获得。统计年限不同时,不同控制率下对应的设计雨量会有差异。考虑气候变化的趋势和周期性,推荐采用30年,特殊情况除外。

表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

    注:1 表中的统计数据年限为1977~2006年。
        2 其他城市的设计控制雨量,可参考所列类似城市的数值,或依据当地降雨资料进行统计计算确定。
    设计时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来确定雨水设施规模和最终方案,有条件时,可通过相关雨水控制利用模型进行设计计算;也可采用简单计算方法,结合项目条件,用设计控制雨量乘以场地综合径流系数、总汇水面积来确定项目雨水设施总规模,再分别计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等措施实现的控制容积,达到设计控制雨量对应的控制规模要求,即达标。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当地降雨统计资料、相关设计文件、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当地降雨统计资料、相关竣工图、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报告,并现场核实。

4.2.1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本条由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1.5条、一般项第4.1.14、5.1.8、5.1.9条整合得到。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大面积的草坪不但维护费用昂贵,其生态效益也远远小于灌木、乔木。因此,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以乔木为主,能够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鼓励各类公共建筑进行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既能增加绿化面积,又可以改善屋顶和墙壁的保温隔热效果,还可有效截留雨水。
    植物配置应充分体现本地区植物资源的特点,突出地方特色。合理的植物物种选择和搭配会对绿地植被的生长起到促进作用。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应满足乔、灌木自然生长的需要,满足申报项目所在地有关覆土深度的控制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并现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