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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绿色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性能要求。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住区的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

3.1.2 本标准2006年版规定绿色建筑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侧重评价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根据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目前有关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将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增加了对建筑规划设计的四节一环保性能评价。
    考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的需要,同时也参考国外开展绿色建筑评价的情况,将绿色建筑评价明确划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的重点在评价绿色建筑方方面面采取的“绿色措施”和预期效果上,而运行评价则不仅要评价“绿色措施”,而且要评价这些“绿色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除此之外,运行评价还关注绿色建筑在施工过程中留下的“绿色足迹”,关注绿色建筑正常运行后的科学管理。简言之,“设计评价”所评的是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所评的是已投入运行的建筑。

3.1.3 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评价机构还应组织现场考察,进一步审核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