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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评 分 项

Ⅰ 室内声环境

8.2.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6分。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6分。

8.2.2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4分。

8.2.3 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得2分;
    2 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使用率不小于50%,得2分。

8.2.4 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评价分值为3分。

Ⅱ 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8.2.5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评价分值为3分。对居住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超过18m;对公共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8.2.6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1/6,得6分;达到1/5,得8分。
    2 公共建筑:根据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要求的面积比例,按表8.2.6的规则评分,最高得8分。

表8.2.6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采光评分规则

面积比例RA 得分
60%≤RA<65% 4
65%≤RA<70% 5
70%≤RA<75% 6
75%≤RA<80% 7
RA≥80% 8

8.2.7 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为1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功能房间有合理的控制眩光措施,得6分;
    2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得4分;
    3 根据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按表8.2.7的规则评分,最高得4分。

表8.2.7 地下空间采光评分规则

面积比例RA 得分
5%≤RA<10% 1
10%≤RA<15% 2
15%≤RA<20% 3
RA≥20% 4

Ⅲ 室内热湿环境

8.2.8 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评价总分值为12分。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达到25%,得6分;达到50%,得12分。

8.2.9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可独立调节,评价总分值为8分。供暖、空调末端装置可独立启停的主要功能房间数量比例达到70%,得4分;达到90%,得8分。

Ⅳ 室内空气质量

8.2.10 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13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按下列2项的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0%,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在其他地区达到5%,得10分;
        2)设有明卫,得3分。
    2 公共建筑:根据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按表8.2.10的规则评分,最高得13分。

表8.2.10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评分规则

8.2.11 气流组织合理,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设计参数要求,得4分;
    2 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得3分。

8.2.12 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5分;
    2 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3分。

8.2.13 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评价分值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