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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体育建筑设施

5.10.1 《原规范》有关体育设施的内容仅为风雨操场,为适应体育课程教学的新需求,本规范将本节改为“体育建筑设施”包括风雨操场、游泳池及游泳馆。 
      风雨操场宜与室外体育场地贴近布置。应方便体育教学、体育活动并服务于社会。
      风雨操场可以不设围护墙,也可以设围护墙。有围护墙的风雨操场也称作体育馆。为使各校依据学校所在地的气候特点、自身办学需要及建设条件建设风雨操场,本规范修订不再对风雨操场的类型划分作出规定。
      在气候区划图中Ⅲ、Ⅳ类地区宜建室外游泳池或有棚架的游泳池。

Ⅰ 风雨操场

5. 10.6 用以固定运动器械的预埋件不应影响活动安全,故不得高出楼、地面的完成面。


5.10.8 调查中看到一些学校体育馆的门窗布置忽略了对自然通风的气流引导设计,降温、通风完全借助于空调,增加了运营费用。因此,设计人员应当重视体育馆室内自然通风设计。


5.10.9 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用器材的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门和通道。

Ⅱ 游泳池、游泳馆

5.10.12 游泳对学生健康发育有益,各地许多有条件的新建校建设了游泳池。泳道数量和长度按比赛池规定设置有益于使训练适应比赛要求,提高训练效果。


5.10.13 为防止发生意外,不得设置跳水池。为保障师生安全,对于仅供教学及一般训练用的游泳池,不宜设置深水区。游泳特色校可视学校的办学特色及救生能力确定深水区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