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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6.2.1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建规” GBJ16规定4.00h;“高规”GB50045规定为3.00h;考虑到今后的图书馆多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填充墙体系,故按“高规” GB50045的要求修改。
6.2.2 这条讲防火分区,根据“高规”及“建规”防火分区之面积规定,综合而成。书库高度超过24.00m,防火面积为700.00m2之规定系按照“建规”丙类物资的规定确定。
6.2.3 这是本次修订时新补充的内容,即珍善本库、特藏库为一个防火分区,便于使用气体灭火。
6.2.4 关于积层书架的书库在划分防火分区时,以前没有明确,使用中常无所适从,本次予以明确规定。
6.2.5 这条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因为本节第6.2.3条已明确应为一个防火分区,故防火门应与之配套。
6.2.6《防火检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第五篇、第四章、第一节、(二)之(4)条原文:“图书馆内的复印、装订、照像部门不要与书库、阅览室在同一层内布置。如在同一层内布置时,应采取分隔措施。”考虑复印设备将来采取轻便机型,分散布置方式对读者服务更为有利,故未强调复印部门应与书库阅览室分开布置,而重点规定装订与缩微照像部门不宜贴邻书库或阅览室布置。
  《手册》该节(四)之(9)条规定:“重要书库内也不准设置办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
6.2.7《手册》第五篇、第四章、第一节、(四)之(4)引用原文,加“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对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作出不低于2小时的规定,以求与《建规》第4.2.9条内容相一致。
6.2.8 目前,图书馆设计中藏阅台一的空间常采用中庭等设计手法,书库等也常设上下层联系的楼梯,从“以防为主”的原则对此种类型的空间防火分区的面积的计算及楼梯间的设计加以限制。
6.2.9 目前已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GB50222,可以遵照执行,故删去了原规范中关于装修设计防火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