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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和疏散

6.1 耐火等级

  原规范题为“防火和疏散”。结合目前消防法的公布,用“消防”一词取代“防火”一词。另外,参考其它民用规范之用语,改为“消防和疏散”较为妥贴。
  原规范分为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火分隔及其它设施、消防四节。参照新颁布的防火规范章节安排顺序,修订稿改为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四节。以便于使用者能与防火规范相关章节对照使用,也使子规与母规的编排顺序一致。

6.1.1 明确本章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几种防火规范之关系。
6.1.2 此条根据“高规”GB500453.0.1条及表3.0.1及第3.0.4条有关内容拟定。
6.1.3 这是本次修订时增加的内容,强调特藏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一级。
6.1.4 这是本次修订时增加的内容,因为对藏书量不超过 100万册,建筑高度超过50.00m的图书馆“高规”,GB50045中未明确规定。
6.1.5 根据低规GBJ16等5.1.1条注释的有关内容拟定此题内容。
6.1.6 本条考虑县、及县以下的馆有可能采用砖木结构,故加以限定。即书库和开架阅览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建筑的高度,对图书馆而言,无特殊意义,防火规范就高度的限制已有明确规定,故删去原规范第5.1.3条中,关于图书馆建筑高度的规定。
  本节的主导思想是防火规范已明确者不再赘述。防火规范未明确或图书馆有特殊要求者,本规范予以补充。图书资料不论是失火或用水扑救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设计应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规定馆舍的耐火等级,特别是书库及阅览室不得低于二级。正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