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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

3.6.1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宜设置于狭小空间环境,停车层数宜为20层~25层。

3.6.2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可独立建造,也可附建于既有建(构)筑物。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可采用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单套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可组合成垂直升降类停车库。

3.6.3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升降井道顶部和底部应设置设备运行缓冲空间,并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表3.6.3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升降井道顶部和底部设备运行缓冲空间

3.6.4 上驱动式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宜在顶部设置提升设备机房,且机房层高不宜小于2200mm;下驱动式垂直升降类停车库的提升设备的设备基础应避开回转盘,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距底坑内壁的安装距离不宜小于400mm。

3.6.5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宜采用直入式,当不能采取直入式时,应设置回转盘,且回转盘可设置在提升井道内或转换区;
    2 非通过式出入口门前应设置不少于2个候车位;
    3 出入口门、围栏等应满足停车设备的连锁安全要求。

3.6.6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的基础埋深应满足整体稳定性要求,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

3.6.7 独立建设的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其高宽比、抗风及抗震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执行。

3.6.8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钢架的设计应与停车设备的设计进行协同,并应满足升降导轨、配重导轨等刚度和变形的控制要求。

3.6.9 附建式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应结合所附建(构)筑物的防雷情况进行防雷设计。

3.6.10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顶部设备机房内的温度可能超过设备要求时,应设置通风、散热装置。

3.6.11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应在出入口、转换区、车辆升降机和停车位等处设置监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