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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商店建筑应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1.11条的规定。当自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6.1.2 商店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6.2 室内材料

6.2.1 商店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2.2 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和人员通行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料应耐磨、防滑。

6.3 保温隔热

6.3.1 商店建筑围护结构应进行热工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围护结构应通过结露验算。

6.3.2 商店建筑营业厅的东、西朝向采用大面积外窗、透明幕墙以及屋顶采用大面积采光顶时,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

6.4 室内声环境

6.4.1 商店建筑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