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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步行商业街

3.3.1 步行商业街内应设置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3.3.2 将现有城市道路改建为步行商业街时,应保证周边的城市道路交通畅通。

3.3.3 步行商业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现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其街道最窄处不宜小于6m;
    2 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
    3 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
    4 当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上空设有悬挂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顶棚和悬挂物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构造措施。

3.3.4 步行商业街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便捷的联系。

3.3.5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3.6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后勤货运的流线设计,并不应与主要顾客人流混合或交叉。

3.3.7 步行商业街应配备公用配套设施,并应满足环保及景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