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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服务用房

4.4.1 本条文主要是提示办公建筑应根据需要可设置的一些服务用房。

4.4.2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等,其要求可塑性很大,应视规模与标准而变。存放人事、统计部门和重要机关的重要档案与资料的库房以及书刊多、面积大、要求高的科研单位图书阅览室,应分别按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

4.4.4 第3款:由于机动车辆逐渐增多,为方便驾乘人员顺利到达办公室,因此增加此条款。

4.4.5 参照及引用我国和日本建筑设计资料集,以及2003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中停车场部分有关自行车设计数据。

4.4.6 新增条文。由于现代办公的性质、节奏和工作时间的变化,一些办公楼内都设置了为员工服务的餐厅,特增加本条文。

4.4.7 由于垃圾管道容易滋生蝇虫,给办公建筑空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取消了原规范中有关垃圾管道的条款。

4.4.8 第1款: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是专用设备用房,其产品更新换代快,应按所选机型、工艺要求和专项(专业)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本规范不作详细叙述。

第3款:无氨晒图机的要求与本条不一致,应根据设备要求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