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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办公建筑的使用性质、管理模式、建设规摸和标准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形式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以前主要是行政办公建筑,而现在有商务写字楼、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和综合楼等不同形式的办公建筑,因此办公建筑所组成的各类用房也有所不同,一般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家计委文件”)中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目前新型的办公建筑中服务用房增加很多新内容,故本规范将“国家计委文件”中的公共服务用房分为两类: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而“国家计委文件”中附属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汽车库等,是指在主体建筑之外的独立建筑,但目前国内很多写字楼、办公楼都将食堂(餐厅)、汽车库结合到主楼中统一设计,因此本规范将它们归人服务用房中比较合适。

4.1.2 办公建筑(尤其是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建筑平面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还要有很好的经济性。因此,除选择好开间和进深外,还应提高平面的使用面积系数(K值)。“国家计委文件”中规定:“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4.1.3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为了提高办公工作效率和体现对人的关怀,原规范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已不能适应当前办公建筑现代化发展要求,故改为“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国家计委文件”中也规定“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应设置电梯”。

4.1.4 调查中,发现各地很多办公建筑的电梯数量严重不足,造成上、下班时间拥挤不堪,并影响办公工作效率。故对电梯的数量作了规定,根据2003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对电梯数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文见表1:

                表1 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标准

建筑类别

数 量

额定
载重量

额定
速度

经济级

常用级

舒适级

豪华级

(kg)

(m/s)


按建筑面积

6000
m2/台

5000
m2/台

4000
m2/台

<4000
m2/台

630
800
1000
1250
1600

0.63
1.00
1.60
2.50

按办公有效
使用面积

3000
m2/台

2500
m2/台

2000
m2/台

<2000
m2/台

按人数

350
人/台

300
人/台

250
人/台

<250
人/台

注:本表的电梯台数不包括消防和服务电梯。

表1中,建筑标准分为四级,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对办公建筑要求也越来越高,采用“常用级”作为最低限是合适的,故本条规定电梯数量一般应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设一台,此处“办公建筑面积”是指电梯所服务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裙房中商场、营业厅等面积。如果消防电梯或服务电梯是独立设置,那么该电梯无法与其他电梯共同发挥作用,故不能计算在电梯数量内,反之,可以计算在内。电梯载重量建议选择1000kg和大于1000kg,因办公建筑上下班人流较为集中,大容量电梯能较好解决这个问题。电梯速度建议采用1.60m/s以上,大型高层或超高层办公建筑应采用中速或高速电梯。

4.1.6 第1款至第3款对原条文作了补充,增加了窗节能方面的要求。条文中提出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30%的数值,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4.2.8条提出的。

4.1.7 第2款:增加计算机中心机房门的防盗要求。因为计算机中心机房是整个办公建筑的核心部分,尤其是银行、证券公司、税务、海关等的计算机房更是要害部门。同时计算机中心机房的门还应考虑防火要求。

4.1.8 第1款:从目前和未来发展来看,大型写字楼、商务办公楼和公寓式、酒店式办公楼对门厅要求更高,在空间上有的设置了中庭,并增加了很多商务活动功能,如商业洽谈、电话、传真、邮政、银行、预订机票等,因此在本条中增加“商务中心、咖啡厅”等相关内容。
第4款:增加门厅的中庭空间设计的基本要求。

4.1.9 第1款:增加“走道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
表4.1.9中双面布房走道净宽(走道长度≤40m)改为1.50m(原条文为1.40m)。

4.1.10 当前办公建筑中大量出现“开放式办公室”和“低隔断写字间”,各种弱电和强电插座无法埋设在办公桌附近,必须考虑在地面内埋设管线和插座,通常采用网络地板综合布线。

大中型的计算机房大量的管线应在地下铺设,地面做成架空层有利于管线安装,并利用架空层作为空调风管,这样能更好地满足大型计算机房设备使用要求。

4.1.11 办公建筑的室内净高是指有中央空调的条件下,吊顶底的净高要求。若无空调时,净高应相应加大。原规范中规定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现在看来不能满足办公建筑的需要,本条改为2.20m。

4.1.13 考虑到安全因素,特增加本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