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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6.1.1 急救中心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急救中心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给水、热水及饮水供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急救中心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急救中心生活用水定额、车辆冲洗用水定额、热水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隔离用房内的洗涤池、洗手盆应采用非手动水龙头,小便器、大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冲洗阀。
    4 隔离区内的给水、热水干管、支管上的检修阀门宜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5 饮水供应可采用蒸汽开水炉、电开水器或瓶装水饮水机等。

6.1.3 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救中心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隔离用房的污、废水应单独收集,经消毒处理后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急救中心的污水处理应符合医院污水处理的有关规定。
    2 急救中心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机构污物处理管理的有关规定。
    3 车辆停放处应设冲洗和消毒设施。
    4 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
    5 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

6.1.4 消防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