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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医疗康复建筑

8.4.1 医疗康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8.4.2 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4 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设置扶手;
      5 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6 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 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
      10 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11 无障碍设施应设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在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8.4.3 门、急诊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
      2 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8.4.4 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部分更衣箱高度应小于1.40m;
      2 等候区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8.4.5 住院部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6 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7 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