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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 平 面

3.2.1 汽车库库址的使用功能,主要有汽车出入、停放、汽车保养、清洗、加油、充电等,以及库址内交通和绿化等。根据库址规模的大小,规模大的可以按功能分区,如库址小或汽车库规模小的不必严格分区,但在总平面布局或建筑平面布局中应全面考虑各使用功能的需要。

大规模的汽车库库址,根据功能分区应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

3.2.1.1 管理区主要对车辆出入、调度、生产经营及行政等实施管理,区内应设置与上述管理有关设施,如行政办公、调度、警卫、收费等。

3.2.1.2 车库区是停放车辆的区域,车辆停放方式有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单层、多层等,应根据不同停放和运行方式,布置相应设施,如停车位管理,车流管理等。车辆入库前,车轮需经清洗,以保持库内清洁,库前宜设车轮清洗处。

3.2.1.3 辅助设施区主要为车辆保养、清洗以及工作人员的生活服务,本区需根据辅助内容设置相应设施。

3.2.1.4 库址内道路除沟通各功能分区外,并应符合消防、候车等要求。

3.2.1.5 汽车库库址绿化过去往往重视不够,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其中要求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 30%。
汽车库库址应设置隔声绿化带,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音污染。同时在室外停车场应设林荫带,改善车辆停放环境,减少停放车辆受曝晒时间,既加强了基地绿化,又美化了城市市容。

3.2.2 库址总平面布局,应该使停放汽车的各种使用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成为结构严密的有机整体。同时,基地环境也应符合现行《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3.2.3 汽车库库址内有大量可燃材料,为汽车库设计还制定了专门的防火规范,库址总平面布局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本条文所列各项内容,该规范均有明确规定。

3.2.4 汽车库库址,出入车辆数,与基地停车位数成正比,车位数越多,出入口数量也相应增加。本条文规定的出入口数量与现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相一致,但汽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从安全和有利城市道路车流疏散考虑,已从 10m 增至 15m ,并规定单向出入口宽度为不小于 5m ,与上海市《停车场 ( 库 ) 设置标准》一致。

3.2.5 公用汽车库停放车辆需要办理收费等手续,由于车辆减速或停靠,在办理手续的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

3.2.6 专用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与人流交叉措施,系采用上海市《停车场 ( 库 ) 设置标准》第 3、1、4 条规定。

3.2.7 由于特大、大、中型汽车库库址出入车辆多,而城市主干道交通流量也大,如出入口设于主干道往往容易造成主干道交通阻塞,所以特大、大、中型的汽车库基地出入口应尽量不设在城市主干道上。如必须设在主干道上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堵塞主干道交通。

3.2.8 在库址出入口,车辆出入容易堵塞,所以出入口必须退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否则容易造成城市道路的车流堵塞。

通视要求以上海市《停车场 ( 库 ) 设置标准》第 3、1、3 条为基础,按出入口退出道路规划红线 7.5m 确定 ( 图示为 7m 宽出入口 ) 。

3.2.9 汽车库库址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及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应有一定距离,以保证交通安全畅通。本条所采用距离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一致。

3.2.10 汽车库建筑周围道路、广场应符合车辆行驶要求,并有排雨水、污水设施,地坪排水坡度所采用 0.5%数值,符合排水技术要求。

3.2.11 地下汽车库排风口对周围环境有相当影响,需要妥善选择排风出口位置、朝向及高度,并设置必要设施,以防止或减少对库址内部及基地附近环境的影响。

3.2.12 汽车库库址内,可根据汽车库的使用要求和库址的具体条件,配置相应的辅助设施,如保养、清洗等设施,并可参照现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水、电等市政设施,应根据汽车库规模、防火规范及使用要求等配置。

3.2.13 汽车库库址应有明显标志,便于识别。库址内各种设施及通车道路线走向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交通总标志》规定清楚标明,以利管理和操作。汽车库库址还应有良好照明设施,以保证交通安全,运行管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