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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规定


4.4.1 指北针应绘在建筑物±0.000标高的平面图上,并应放在明显位置,所指的方向应与总图一致。


4.4.2 零配件详图与构造详图,宜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4.3 零配件外形或局部构造的立体图,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1的有关规定绘制。


4.4.4 不同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大于1:50的平面、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保温隔热层等与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
2 比例等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宜绘出保温隔热层,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确定;
3 比例小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出抹灰层,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4 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5 比例小于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可不画出。


4.4.5 相邻的立面图或剖面图,宜绘制在同一水平线上,图内相互有关的尺寸及标高,宜标注在同一竖线上(图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