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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气

第5.4.1条 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 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 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第5.4.4条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5.4.5条 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规定。

         照度推荐值         表5.4.5

用房名称

推荐照度(LX)

病房、监护病房

15~30

候诊室、病人活动室、放射科诊断室、
核医学科、理疗室

50~100

诊查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
生办公室、护士室、值班室

75~150

手术室、CT诊断室、放射科治疗室

100~200

夜间守护照明

5

第5.4.6条 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 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生眩光。

第5.4.8条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0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第5.4.9条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装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第5.4.10条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机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第5.4.11条 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 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