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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 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 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 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