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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辅助用房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三、宜单独设置更衣、休息和浴厕。

第3.17.3条 太平间
  一、尸体停放数宜按总病床数的2%计算。
  二、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三、宜设遗体告别室。四、室内应防鼠。

第3.17.4条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