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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3.5.1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3.5.2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

第3.5.4条 消毒室
  一、传染病房应设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分别设置。
  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