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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3.1.10

名称

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 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 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