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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 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