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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符 号

7.1 剖切符号

7.1.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mm~6mm(图7.1.1-1),也可采用国际统一和常用的剖视方法,如图7.1.1-2。绘制时,剖视剖切符号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

2 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粗阿拉伯数字,按剖切顺序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
3 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4 建(构)筑物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0.000标高的平面图或首层平面图上。
5 局部剖面图(不含首层)的剖切符号应注在包含剖切部位的最下面一层的平面图上。


7.1.2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并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6mm~10mm。
2 断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面的剖视方向(图7.1.2)。

7.1.3 剖面图或断面图,当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内,应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也可以在图上集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