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供配电系统
10.2.1 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2.2 当供配电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谐波限值规定时,宜对建筑内的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或其所在线路采取高次谐波抑制和治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谐波限值规定时,应对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参数等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
2 供配电系统中具有较大谐波干扰的地点宜设置滤波装置。
10.2.3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截面应结合技术条件、运行工况和经济电流的方法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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