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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非传统水源利用

8.2.1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8. 2. 2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供水管道应设计涂色或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要求;
    2 水池、水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等均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8.2.3 使用非传统水源应采取下列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 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得被污染;
    2 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3 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
    4 采用海水冲厕时,应对管材和设备进行防腐处理,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8.2.4 应根据气候特点及非传统水源供应情况,合理规划人工景观水体规模,并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不得使用自来水,应优先采用雨水作为补充水,并应采取下列水质及水量安全保障措施:
    1 场地条件允许时,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净化;
    2 采用生物措施净化水体,减少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3 可采用以可再生能源驱动的机械设施,加强景观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8.2.5 雨水入渗、积蓄、处理及利用的方案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和雨水调节池,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可与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
    2 处理后的雨水宜用于空调冷却补水、绿化、景观、消防等用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