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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场地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5.3.1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场地内外的自然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查与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当需要进行地形改造时,应采取合理的改良措施,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
    2 应保护和利用地表水体,禁止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并应采取措施,保持地表水的水量和水质;
    3 应调查场地内表层土壤质量,妥善回收、保存和利用无污染的表层土;
    4 应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 应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应采取措施保证雨水的自然入渗。

5.3.2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理利用方式,确保利用效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地下水时,应符合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并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应对地下水系和形态进行评估,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场地污水渗漏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2 利用地热能时,应编制专项规划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应对地下土壤分层、温度分布和渗透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地热能开采对邻近地下空间、地下动物、植物或生态环境的影响;
    3 利用太阳能时,应对场地内太阳能资源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4 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和周边风力资源以及风能利用对场地声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和评估。

5.3.3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场地的生物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保持场地及周边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调查场地内的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植被,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维持或恢复场地植物多样性;
    2 应调查场地和周边地区的动物资源分布及动物活动规律,规划有利于动物跨越迁徙的生态走廊;
    3 应保护原有湿地,可根据生态要求和场地特征规划新的湿地;
    4 应采取措施,恢复或补偿场地和周边地区原有生物生存的条件。

5.3.4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进行场地雨洪控制利用的评估和规划,减少场地雨水径流量及非点源污染物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雨洪控制利用规划,保持和利用河道、景观水系的滞洪、蓄洪及排洪能力;
    2 进行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
    3 结合场地绿化景观进行雨水径流的入渗、滞蓄、消纳和净化利用的设计;
    4 采取措施加强雨水渗透对地下水的补给,保持地下水自然涵养能力;
    5 因地制宜地采取雨水收集与利用措施。

5. 3.5 应将场地内有利用或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纳入建筑规划。

5.3.6 应规划场地内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及回收利用的场所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