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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地要求

5.2.1 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

5. 2.2 城市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的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应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
    2 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影响评估和全寿命周期成本评价,采取场地改造或土壤改良等措施;
    3 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3 宜选择具备良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地,并宜根据市政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量的复核。

5.2.4 场地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
    2 应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坍、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等对工程抗震危险的地段;
    3 应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
    4 当场地选择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对可能产生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5 利用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废弃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价,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5 场地大气质量、场地周边电磁辐射和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测定及防护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