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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脚手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
6.1.2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3.1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 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7.3.4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7.4.2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 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7.4.5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9.0.4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1.0.3 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 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3.1.1 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3.1.3 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6.1.2 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以下的墙体。

6.1.3 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6.1.4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 砖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 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 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各370mm的范围内;
    4 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 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6.2.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根立杆(图6.2.2-1a)。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60°之间。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刀撑(图6.2.2-1b)。


    2 剪刀撑的斜杆的端部应置于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相交节点处,与横向水平杆绑扎应牢固。中部与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各相交处均应绑扎牢固。
    3 对不能交圈搭设的单片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从底到上连续设置横向斜撑如图6.2.2-2a。
    4 斜撑或剪刀撑的斜杆底端埋入土内深度不得小于0.3m(图6.2.2-2b)。


6.2.3 对三步以上的脚手架,应每隔7根立杆设置1根抛撑,抛撑应进行可靠固定,底端埋深应为0.2m~0.3m。

6.2.4 当脚手架架高超过7m时,必须在搭架的同时设置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的连墙件。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既能抗拉又能承压,除应在第一步架高处设置外,双排架应两步三跨设置一个;单排架应两步两跨设置一个;连墙件应沿整个墙面采用梅花形布置。
    2 开口形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沿竖向每步架设置一个。
    3 连墙件应采用预埋件和工具化、定型化的连接构造。

6.2.6 在土质地面挖掘立杆基坑时,坑深应为0.3m~0.5m,并应于埋杆前将坑底夯实,或按计算要求加设垫木。

6.2.7 当双排脚手架搭设立杆时,里外两排立杆距离应相等。杆身沿纵向垂直允许偏差应为架高的3/1000,且不得大于100mm,并不得向外倾斜。埋杆时,应采用石块卡紧,再分层回填夯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6.2.8 当立杆底端无法埋地时,立杆在地表面处必须加设扫地杆。横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100mm,其上绑扎纵向扫地杆。

6.3.1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应按表6.3.1的规定选用。

表6.3.1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

8.0.5 上料平台应独立搭设,严禁与脚手架共用杆件。

8.0.8 不得在各种杆件上进行钻孔、刀削和斧砍。每年均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板和各种杆件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有腐朽、虫蛀、折裂、扭裂和纵向严重裂缝的杆件。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3.2.4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见图6.1.4)。

6.1.5 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见图6.1.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 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 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 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 当采用钢管扣件作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N·m~65N·m;
    2 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见图6.1.6)。

6.1.7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 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 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见图6.1.8)。

6.2.2 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 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 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 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7.2.1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
3.0.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7.1.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7.2.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1/4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或1/2架体高度。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

    4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5.2.11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5.4.10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6.3.1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6.5.10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6.5.11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7.0.1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2.1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
3.1.2 插稍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小于3kN。

6.1.5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图6.1.5)严禁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mm,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


9.0.6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深度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9.0.7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54-2011
3.0.2 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双排竹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4m,满堂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15m。

4.2.5 竹杆的绑扎材料严禁重复使用。

6.0.3 拆除竹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严禁斩断或剪断整层绑扎材料后整层滑塌、整层推倒或拉倒;
    2 连墙件必须随竹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整层或数层连墙件拆除后再拆除架体;分段拆除时高差不应大于2步。

6.0.7 拆下的竹脚手架各种杆件、脚手板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索具吊运至地面,严禁抛掷至地面。

8.0.6 当搭设、拆除竹脚手架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护,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8.0.8 当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达到三步架高时,应随搭随设连墙件、剪刀撑等杆件,且不得随意拆除。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设置抛撑。

8.0.12 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顶撑;
    3 剪刀撑;
    4 连墙件。

8.0.13 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8.0.14 竹脚手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8.0.21 工地应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和临时消防系统,竹材堆放处应设置消防设备。

8.0.22 当在竹脚手架上进行电焊、机械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批准且有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并应设专人监管。

8.0.23 施工现场应有动火审批制度,不应在竹脚手架上进行明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