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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燃气工程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
3.2.1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3.2.2 燃气室内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

4.2.1 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地下车库安装燃气引入管道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道应使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2 管道的敷设位置应便于检修,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且应避免被碰撞;
    3 管道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其焊缝外观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进行评定,Ⅲ级合格;焊缝内部质量检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GB/T 12605进行评定,Ⅲ级合格。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看无损检测报告。

6.3.1 当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

6.4.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目视检查。

7.2.3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室内燃气钢管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GB/T 12605中的Ⅲ级。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外观检查、查阅无损探伤报告和设计文件。

8.1.3 严禁用可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

8.2.4 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 5倍且不得低于0.1MPa。

8.2.5 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低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定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2 在中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压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或稳压不少于1h,观察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3 当中压以上燃气管道系统进行强度实验时,应在达到试验压力的50%时停止不少于15min,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后方可继续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并稳定不少于1h后,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8.3.2 室内燃气系统的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之后进行。

8.3.3 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管道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5kPa。在试验压力下,居民用户应稳定不少于15min,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应稳压不少于30min,并用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漏、压力计无压力降为合格。
    当试验系统中有不锈钢波纹软管、覆塑铜管、铝塑复合管、耐油胶管时,在试验压力下的稳压时间不宜小于1h,除对各密封点检查外,还应对外包覆层端面是否有渗漏现象进行检查。
    2 中压及以上压力管道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0.1MPa。在试验压力下稳压不得少于2h,用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
3.1.4 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5.0.4 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 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 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 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6 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5.0.8 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 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
    3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4 室外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5.0.9 室外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用燃具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风、雨的措施,不得影响燃具的正常燃烧。
    2 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下物、防投弃物等措施。
    3 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4 两侧有居室的外走廊,或两端封闭的外走廊,严禁安装室外用燃具。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2010
4.3.9 独立设置的能源站,主机间必须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出入口;当主机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2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别设在主机间两侧。

4.3.10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能源站,主机间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

4.3.11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变配电室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

4.5.1 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

5.1.8 独立设置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 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附件。
    4 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不适用上述检测方法的焊接接头,应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测。焊接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中Ⅱ级的要求。
    5 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系统正常工作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0次/h;
        3)燃气系统不工作且关闭燃气总阀门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5.1.10 燃气管道应直接引入燃气增压间、调压间或计量间,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