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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设备工程

11.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 5倍,且不小于0.6MPa。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表13.2.6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 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27-2009
4.2.5 当建筑排水金属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底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6.1.1 埋地及所有隐蔽的生活排水金属管道,在隐蔽前,根据工程进度必须做灌水试验或分层灌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水高度不应低于该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2 试验时应连续向试验管段灌水,直至达到稳定水面(即水面不再下降);
    3 达到稳定水面后,应继续观察15m,水面应不再下降,同时管道及接口应无渗漏,则为合格,同时应做好灌水试验记录。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3.0.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8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4.0.1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6.4.4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10.1.11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1.3.6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 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3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
4.1.8 塑料排水管道不得采用刚性管基基础,严禁采用刚性桩直接支撑管道。

4.5.2 塑料排水管道在外压荷载作用下,其最大环截面(拉)压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抗(拉)压强度设计值。管道环截面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表达式:

γ0σ≤ƒ      (4.5.2)

式中:σ——管道最大环向(拉)压应力设计值(MPa),可根据不同管材种类分别按本规程公式(4.5.3-1)、公式(4.5.3-3)计算;
      γ0——管道重要性系数,污水管(含合流管)可取1.0;雨水管 道可取0.9;
      ƒ——管道环向弯曲抗(拉)压强度设计值(MPa),可按本规程表3.1.2-1、表3.1. 2-2的规定取值。

4.5.4 塑料排水管道截面压屈稳定性应依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进行计算,各项作用均应采用标准值,且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得低于2.0。

4.5.5 在外部压力作用下,塑料排水管道管壁截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Fcr,k——管壁失稳临界压力标准值(kN/m2),应按本规程公式(4.5.7)计算;
      Fvk——管顶在各项作用下的竖向压力标准值(kN/m2),应按本规程公式(4.5.6)计算;
      Ks——管道的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

4.5.9 塑料排水管道的抗浮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FG,k≥KfFfw,k       (4.5.9-1)
FG,k=∑Fsw,k+∑F′sw,k+Gp       (4.5.9-2)

式中:FG,k——抗浮永久作用标准值(kN);
      ∑Fsw,k——地下水位以上各层土自重标准值之和(kN);
      ∑F′sw,k——地下水位以下至管顶处各竖向作用标准值之和(kN);
      Gp——管道自重标准值(kN);
      Ffw,k——浮托力标准值,等于管道实际排水体积与地下水密度之积(kN);
      Kf——管道的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取1.10。

4.6.3 在外压荷载作用下,塑料排水管道竖向直径变形率不应大于管道允许变形率[ρ]=0.05,即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式中:ρ——管道竖向直径变形率;
      [ρ]——管道允许竖向直径变形率;
      ωd——管道在外压作用下的长期竖向挠曲值(mm),可按本规程公式(4.6.2)计算;
      D0——管道计算直径(mm)。

5.3.6 塑料排水管道地基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当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5.5.11 塑料排水管道管区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底基础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轻型压实设备夯实,不得采用机械推土回填。
    2 回填、夯实应分层对称进行,每层回填土高度不应大于200mm,不得单侧回填、夯实。
    3 管顶0.5m以上采用机械回填压实时,应从管轴线两侧同时均匀进行,并夯实、碾压。

6.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进行密闭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2.1 当塑料排水管道沟槽回填至设计高程后,应在12h~24h内测量管道竖向直径变形量,并应计算管道变形率。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 138-2010
5.1.6 当地热井水温超过45℃时,地下或半地下式井泵房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

9.2.5 严禁采用在地热流体中添加防腐剂的防腐处理方法。

9.3.3 回灌系统严禁使用化学法阻垢。

11.0.5 地热供热尾水排放温度必须小于35℃。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
1.0.5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1.3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冻、防结霜、防过热、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3.4.1
    1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严禁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3.6.3
    4 为防止因系统过热而设置的安全阀应安装在泄压时排出的高温蒸汽和水不会危及周围人员的安全的位置上,并应配备相应的措施;其设定的开启压力,应与系统可耐受的最高工作温度对应的饱和蒸汽压力相—致。

4.1.1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