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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
4.5.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
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
3.0.4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

3.0.5 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

5.1.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2 当支撑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下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3 支撑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4 当地下逆作结构的部分构件只作为临时结构构件的一部分时,应按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当形成最终永久结构的构件时,应按永久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

6.6.3 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承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