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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