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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抗震鉴定

2.1 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1.0.3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