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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地基基础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6.2.10 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黏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土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00(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2mm/d)。
    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 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注:2 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宜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2013
3.1.3 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途和使用条件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4.1.1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加固工程勘察。

5.1.1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工程鉴定。

9.1.1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对被保护对象可能引发较大变形或危害时,应对加固边坡及被保护对象进行监测。